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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0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6-04-22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6]6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22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05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6]60号

2016年4月22日

吴振法、谢文坚代表:

  《关于要求加强边远村卫生所和村医队伍建设的建议》(第1505号)由我委会同省财政厅、人社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级统筹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的问题
  为提高我省乡村医生医疗保障水平,2015年我委联合省医改办、财政厅、人社厅、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措施,报请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15]163号),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作了制度性安排。一是符合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缴费满15年以上,到龄退休时,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目前,福州、莆田、泉州、宁德、平潭对在岗乡村医生符合条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障政策已经实施。二是对于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要求各地落实退岗后给予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补助金。厦门市已经实施乡村医生退出养老补助机制,男70周岁、女65周岁累计从业30年的乡村医生,办理退岗手续,注销乡村医生资格,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金,2015年每人每月1500元。福州市老年乡村医生退岗后,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2015年每人每月570元。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岗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5年每人每月460元。其他地市相关政策正在研究制定当中。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保障水平不一致,目前难以做到全省统一政策。今后省财政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当增加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投入。
  2016年省政府把“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和多渠道补偿政策落实”列入“立项挂牌办理”项目,我委4月初召开“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会”,要求各地限期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各地政策制定与落实情况的督查,并适时予以通报,确保政策得到落实。

  二、关于出台细则文件,创新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模式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重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省政府先后制定出台多个文件,明确村卫生所与乡村医生的功能定位、任务要求、管理模式和多渠道补偿政策等。各地也采取多项措施,加大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力度,改善村卫生所条件,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至2015年底,全省76.7%的村卫生所已配备电脑等设备,基本实现信息化;67.5%的乡村医生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整体素质明显提高;97.8%的村卫生所与乡镇卫生院实现规范建设、人员队伍、业务工作、药械配置、绩效考核等五个方面的统一管理,村卫生所综合服务能力明显提升。2015年三明市医改领导小组下发《关于乡镇卫生院在行政村设立卫生所的通知》,将村卫生所作为乡镇卫生院派出机构实行紧密式一体化管理,从人员管理、工资支付、业务用房提供、业务管理、医保支付等方面创新村卫生所管理模式,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村卫生所规范化管理水平。

  下一步,我委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加大“公建民营”村卫生所建设力度,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认真总结三明市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所的工作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应用,全面提升村卫生所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需求。

  衷心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陈本平
  联系电话:0591-8330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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