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5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黔安监职安健函[2016]2号
2016年1月19日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165号)的要求和我局执法检查计划安排,2015年10月9日至12月15日,省安全监管局成立了以黄小兵副局长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组(以下简称省检查组),对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开展了的专项执法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对我省部分机构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共抽查了14家机构,其中甲级1家、乙级11家、丙级2家,检查覆盖率56%。省检查组通过查阅档案资料、人员访谈、实验室仪器设备核查以及到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现场复核等方式,重点对机构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管理情况、技
术服务客观真实性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技术服务档案管理及评价报告公开情况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检查,共发现问题102项。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机构专职技术人员管理存在问题 。一些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只签字而不参与具体技术服务事项,项目负责人不到现场,相关人员对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情况不清楚,对技术报告不审核或审核不认真;一些机构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从事现场调查、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分析等工作,存在代替他人签名现象。个别机构存在专业技术人员流失,不能满足机构资质人员条件的问题。
(二)多数机构在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方面存在问题。
1、职业卫生调查和工作日写实方面。表现为工作日写实不够具体、缺少工作日写实记录和现场调查记录、缺现场影像资料、现场调查信息不全、签名不规范、使用非受控表格等。
2、现场采样及检测方面。表现在采样未实时记录、采样记录信息不全、采样记录签名栏为复印件、仪器出入库记录信息不全、同一个采样人员或同一台采样仪器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采样点等。
3、采样点、采样对象、采样时段的选择方面。表现为采样点采样对象数量不足、采样时段随机选择或选择有误、采样对象选择及空白样采集不规范、缺检测方案或检测方案未明确检测布点、现场采样未实时记录等,部分机构未进行个体采样。
4、对检测样品进行运输、接收、流转、保存和实验室分析方面。表现在样品接收、流转等环节管理混乱,样品编号缺乏唯一性,不能保证检测结果可溯源。个别机构采样单、送检单和检测报告中样品数量不一致,CTWA无数据转换记录,实验室仪器无使用记录但有检测结果,原始记录存在非手写现象等。个别机构样品时效性不符合要求。
5、按照规范要求保存技术服务档案方面。表现为档案资料不能按时归档,收集不规范,缺少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评价管理过程资料不全,无内审过程记录等。
6、其他方面。由于现场调查等前期基础性工作不扎实,一些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不全,检测范围、评价范围、评价内容不完整,出具的技术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个别机构存在实验室原始记录的检测数据与正式出具报告的检测数据不一致的问题。
(三)一些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编制要求,体系文件存在未经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或多版本混行等情况。部分机构体系文件编制内容过于简单,未涵盖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全过程,无实际指导意义。部分机构近年来未开展任何质量管理评审工作及内部审核工作,或开展过程流于形式、无实质性内容。部分机构无质量活动过程中不符合项的纠正/预防/改进措施记录。
(四)一些机构在评价报告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2015年2月10日,省安全监管局下发了《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信息进行网上公开的通知》(黔安监职安健函[2015]4号),但是一些机构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只是抽选了部分评价报告公开,而另一些只是去今年三月份以前完成的评价报告进行了公开,或只公开了省管项目的评价报告。
(五)一些机构在实验室方面存在的问题。个别机构存在实验室共建、机构和实验室名称不一致问题。对机构与实验室名称不一致问题,我局将另行下发整改通知。
一些机构在2015年一年中基本没有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不能满足国家对机构服务工作的业绩要求。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体机构名称及问题见附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列出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时间表,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于2016年2月27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将于2016年3月对所有机构开展“回头看”,对整改不落实、服务质量低下、违规执业的机构,严格依法依规给予罚款、暂停技术服务工作,直至取消资质的行政处罚。
(二)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学习并严格遵守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等法律法规和省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规范过程控制,提高服务质量;要注重强化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业务技能培训,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能力、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规范执业,凡查实有恶意竞争或者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安全监管部门不得组织、或指定协会(单位)组织评价报告评审工作,并收取(或代收)评审费;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在职业卫生行政审批、审查、验收工作中收取评审费、咨询费、专家费、劳务费等费用,否则,一经查实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