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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02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党[2007]16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02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工作,局党组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食药监党〔2005〕23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食药监党〔2005〕2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
                           二○○七年四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录用和调入
  (一)局机关录用公务员,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录用程序。录用对象为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社会在职人员。录用人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英语四级以上水平(其他外语相当水平)。
  (二)调入人员,坚持工作急需、符合条件、少量调入的原则。局机关选调人员,应优先考虑已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局机关调入人选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正司(局)级人选一般不超过50岁;副司(局)级人选一般不超过45岁;正处级人选一般不超过40岁;副处级以下人选一般不超过35岁;处级以下人选一般具有英语四级以上水平(其他外语相当水平),并通过规范化面试或结合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专业(含外语)能力测试。
调入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人选的条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局机关调入干部和直属单位调入领导班子成员,由人事教育司会同用人部门、单位提出拟调人选,征求分管局领导意见,经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并报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考察。
  拟调人员在商调期间提拔的职务不予承认。调入后工作不满一年的,一般不晋升职务。
  (三)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坚持国家计划、专业对口、凡进必考、择优选用的原则。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由人事教育司按干部调入程序,统一组织实施。
  (四)直属单位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和调入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在核定编制内提出用人计划,经人事教育司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结果一年内有效。
  (二)民主推荐局机关司(局)级干部,在局机关正处级以上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民主推荐局机关处级干部,在本司(室)全体人员中进行。
  (三)民主推荐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全体人员中进行。单位人数超过100人的,在中层以上干部中进行。对拟跨单位提拔任职的,在人选现工作单位进行民主推荐。
  (四)民主推荐司(局)级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在局机关全体人员和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中进行,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

  三、竞争上岗
  局机关副司级、正、副处级领导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副职,以竞争上岗方式为主选拔。竞争上岗程序严格执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四、公开选拔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局内又无合适人选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干部。公开选拔程序严格执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五、考核考察
  (一)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对免职的干部实行待岗或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下岗学习、离职分流等多种办法予以调整。对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三)在干部考察中,必要时,可了解与被考察人工作相关部门、单位以及监管相对人的意见。

  六、交流
  (一)干部交流的方式有调任、转任(包括轮岗)和挂职锻炼三种形式。因工作需要,处级以上干部可在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之间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进行交流。
  (二)担任局机关司(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一般于退休前两年,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一般于退休前三年,转任非领导职务。担任局机关司(局)、处级领导职务且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在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任同一职务3年以上的干部,应安排轮岗。
  (三)局机关和直属单位50岁以下的干部应积极报名参加挂职锻炼。干部在选派时的表现,将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到西藏执行三年以上挂职锻炼任务的,在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中选派,经考察晋升职务后派出挂职锻炼并视为轮岗。到新疆执行三年以上挂职锻炼任务的,参照此规定执行。
  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必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基层锻炼。
  (四)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交流决定的干部,依法规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七、其他
  (一)个人推荐调入或者选拔任用干部人选的,应向人事教育司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人事教育司审核后,按程序进行考察或者民主推荐。个人推荐对象得不到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二)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
  (三)局各直属单位应参照本意见研究制定加强本单位干部管理的具体措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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