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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征集优先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本市企业生产的新药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0-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0-26

颁发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征集优先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本市企业生产的新药通知

2015年10月26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促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的有关政策规定,市科委现委托上海医药行业协会、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上海市中药行业协会征集本市企业生产的新药和“生物医药大品种”,推荐这些品种优先纳入本市医保药品目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范围
  (一)本市企业: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生物制品、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研发、生产的生物医药企业。
  (二)本市企业绝对控股的外省市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外省市企业应为本市生物医药企业绝对控股的企业,即实际控股所占比例必须大于50%;
  2、本市生物医药企业应为年上缴税收在1亿元左右的大型企业。

  二、纳入条件
  (一)优先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新药,应符合以下标准:
  1、化学药品为国家批准的1类、2类及3类新药。
  2、中药、天然药物为国家批准的1类至5类新药和部分疗效突出的6类新药。
  3、治疗用生物制品为国家批准的各类新药。
  以上所指的新药分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药的分类规则确定。
  (二)优先纳入《药品目录》的“生物医药大品种”是指:以出厂价计算,上一年度销售产值在1亿元左右的品种。
  (三)优先纳入《药品目录》的新药和“生物医药大品种”,均指本地企业以及本地控股外地企业获批生产的品种,不包括进口分包装品种。

  三、证明材料
  (一)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产品GMP证书、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专利证书(复印件,下同);
  (二)“生物医药大品种”还需提供由具有资质的审计公司出具的以出厂价计算的该品种上一年度销售产值情况审计报告,以及已纳入外省市医保药品目录的证明材料;
  (三)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本市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证明;
  (四)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出具的控股外省市企业的证明材料。

  请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递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专人送至上海医药行业协会(上海市黄浦区凤阳路250号三楼),不接受邮递方式送达。

  申报时间:2015年10月28日-2015年11月20日。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上海医药行业协会:唐文青 021-33100111 叶子珉 021-6327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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