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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结论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8-10-2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24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重庆市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结论的公示

2018年10月24日

  2018年9月21-23日,我委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和《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对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了三级妇幼保健院等级创建现场评审。经现场评审与复核,市妇幼保健院达到国家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标准。2018年10月24日,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为2018年10月25日-31日。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向我委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具实名。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旗龙路6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处
  邮编:4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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