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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2-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2-21

颁发部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2005年2月21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三唑仑的合法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制剂。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三唑仑原料及制剂的生产、购销及使用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二、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吉林恒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三唑仑原料除本企业生产制剂使用外,按照文件要求可销售给有三唑仑制剂年度生产计划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出口企业。

  三、从2005年3月1日起,不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停止销售三唑仑,并将三唑仑库存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库存三唑仑的处理按文件要求执行。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三唑仑的监管,及时将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并监督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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