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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12

发文字号

浦卫计[2015]8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12

颁发部门

区财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监察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纠风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停止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卫计[2015]80号

2015年8月12日

医疗机构管理中心、卫生资源管理中心、卫生信息中心、各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药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4]787号)的要求,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全量药品必须通过市药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市药品采购平台是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唯一的药品采购平台,本区原有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必须停止使用。现停止执行《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浦卫计[2013]6号)。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药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2.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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