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黑龙江省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生理氯化钠溶液说明书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16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办药注[2014]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16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生理氯化钠溶液说明书的通知》的通知

黑食药监办药注[2014]53号

2014年6月16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生理氯化钠溶液说明书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4]9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通知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生理氯化钠溶液说明书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管[201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科学用药需要,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技术评价结果,决定对生理氯化钠溶液说明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项进行修订(详见附件)。请通知行政区域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2014年7月15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附件要求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补充申请获准后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二、应当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并在补充申请批准后6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予以调整。

  三、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16日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