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药品稽查职能的通知
黑食药监办人函[2014]25号
2014年9月26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经省局2014年9月25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就食品药品稽查职能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与国家总局稽查局职能的衔接
国家总局稽查局承担的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职能由省局应急管理处承接。
国家总局稽查局承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制度并监督实施职能由省局科技标准和宣传处承接。
国家总局稽查局承担的组织拟订食品药品稽查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指导监督地方稽查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承担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相关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能由省稽查局承接。
二、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稽查报告制度
(一)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省稽查局办理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包括:二级应急响应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国家总局交办、省委省政府批办、新闻媒体披露、跨省跨地市、重大疑难、可能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等案件和罚没款金额达到上省局局长办公会标准的案件),从调查、立案到结案全程向省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汇报。同时按照省局领导要求和案件办理相关规定,向省局局长办公会汇报。
(二)实行一般案件定期报告制度。省稽查局调查处理的一般案件,应以报表的形式,每月向省局汇报案件查办情况。
三、理顺省局相关处室与稽查局的关系
(一)案件查办
省局相关处负责组织查办的案件:
食品方面:省局有许可职能的处(食品生产监管处、乳制品监管处、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负责组织查办违反食品添加剂、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生产行政许可案件。
药品方面:省局相关处负责组织查办违反行政许可,包括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涉及吊销许可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省局相关处办理的案件需要稽查局配合的,稽查局应予以配合。
省稽查局主要负责查办的案件:
假劣食品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等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应处室配合的,相关处室应予以配合。
需要相互配合的案件,主办单位要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沟通协调配合部门主管领导,达成一致后,相互配合办案。主办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配合部门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送主办部门。
边际不清的食品药品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省局确定牵头部门,实行联合办案的方式办理。
(二)案件转办
省局接到案件线索,按照案件分类,属于行政许可的,由相应的业务处室组织办理;属于稽查局查办范围的,由稽查局办理。
省稽查局(投诉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案件举报线索,属于行政许可的,应转送给省局相应处室组织查办;属于稽查局查办范围的,由稽查局组织查办。稽查局在办理案件时,应对各类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属大案要案的由稽查局查办,其他案件转由市(地)监管部门查办,稽查局负责督办、向省局反馈及汇报。属于其他部门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案件转办采取省局委托,投诉举报中心以“案件转办单”加盖“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专用章”的形式进行转办。
(三)案件协查
1.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协查实行“职能对口”原则,即: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实行对口负责协查和复函;外省食药监局相关处室来函需要协查的,由相关处室对口负责组织协查并函复。总局稽查局、外省食药监局稽查部门来函需要协查的,由省稽查局进行协查并函复。
2.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乳制品案件协查统一由省稽查局负责核查和复函,核查结果报省局相应监管处室。
3. 我省拟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公告前的核查,由省局应急管理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负责组织实施。稽查局承担应急管理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交办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不合格报告单的省外协查和省内现场核查工作。
(四)案件移送
涉嫌犯罪案件由省稽查局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提出意见,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四、省局授权委托稽查局执法办案
省稽查局是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执法的规定,省局授权委托省稽查局代省局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专用章”是代表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工作方面的专用印章,由稽查局局长签字使用。稽查局要制订“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专用章”使用办法和细则,对稽查专用章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