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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食品添加剂琼脂(琼胶)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2

发文字号

质检食监函〔2011〕137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

  批准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承担食品添加剂琼脂(琼胶)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食品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增补检验项目)
  地址:沈阳市道义经济开发区沈北路76-9
  联系人:张凤清  于济洋
  电话:024-25898708   024-89794288
  传真:024-25898708
  邮编:110136
  E-mail:zhangfq1965@126.com
  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范围见附表。

质检食监函[2011]68号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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