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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局《关于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0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07

颁发部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局《关于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的通知

2009年7月7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工作部署,确保防控甲型H1N1流感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根据《关于加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等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09]39号)(国家局网站)、《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28号)(国家局网站)要求,国家局决定自2009年7月6日起,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面督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确保防控甲型H1N1流感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现将国家局《关于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重点组织辖区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储备、使用单位,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和管理工作开展自查。查清产品品种、购销渠道、产品数量及有效期等基本情况,并填写《涉药、涉械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自查上报表》(附件1),于7月20日前报省局办公室(联系人:赵新成,传真:0971-8865610)。同时,省局安监处、流通处、稽查处要组织人员,按照国家局确定的开展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的工作目标,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储备、使用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填写《涉药、涉械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检查汇总表》(附件2),于7月20日前报省局办公室。

  附:关于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工作部署,确保防控甲型H1N1流感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根据《关于加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等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09]39号)、《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28号)的要求,国家局决定自2009年7月6日起,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全面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对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开展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的进展情况和相关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督查工作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品种。要集中力量对甲型H1N1流感发病地区的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储备、使用环节进行核查。防控药品核查的重点是磷酸奥司他韦胶囊、流感疫苗的研发、生产、使用、储备、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推荐的药品等重点品种。防控医疗器械核查的重点是《关于加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等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涉及的医疗器械等重点品种。
  要通过督查,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深入查找问题,坚决堵塞漏洞,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确保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二、督查内容
  (一)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环节
  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重点品种的生产企业进行督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有合法的生产资质,产品是否有合法的批准文号,原料药来源是否合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严格按照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是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销售渠道是否合法等。
  (二)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环节
  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重点品种的经营企业进行督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是否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挂靠经营现象,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的问题,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疫苗是否严格执行储存、运输的冷链管理制度等。
  (三)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环节
  对承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储备任务的单位进行督查。重点核查储备单位储备的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购入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的问题,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防控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
  对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进行督查。重点核查医疗机构使用的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购入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的问题,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及时监测、报告涉及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等。

  三、实施步骤
  (一)企业、医疗机构自查阶段(7月6日至7月12日)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储备、使用单位,对本单位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和管理工作开展自查。查清产品品种、购销渠道、产品数量及有效期等基本情况,并填写《涉药、涉械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自查上报表》(附件1),报本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省局监督检查阶段(7月8日至7月25日)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辖区疫情发生发展的情况,按照国家局确定的开展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的工作目标,对辖区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储备、使用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填写《涉药、涉械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检查汇总表》(附件2),于7月25日前上报国家局。要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提出工作要求并落实相关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局。
  (三)国家局集中督查阶段(7月10日至7月25日)
  国家局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督查工作。国家局将派出由司局领导担任组长的8个督查组,分赴有关省开展实地督查。国家局领导将根据工作安排,选择参加督查工作。每个督查组将对2个省进行督查,对每个省督查时间约为2天,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督查组另行通知。本次督查坚持“深入流感发病地区、深入区县基层、深入防控一线”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督查组将听取有关省开展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对每个省的1-2个生产企业、1-2个经营企业、1个储备单位、2个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通报阶段
  集中督查结束后,国家局将对督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发现的涉及重点品种的案件将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并将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通报全国。

  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保证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关系到整个防控工作的成败,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实行包片包区域负责制度,做到全覆盖巡回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品种的抽验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1:省涉药、涉械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自查上报表(略)

  附件2:对涉药、涉械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检查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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