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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确认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设置诊所相关依据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10-08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3]2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0-08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确认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设置诊所相关依据的批复

浙卫发[2013]241号

2013年10月8日

温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确认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设置诊所相关依据适用的请示》(温卫法[2013]26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9]156号)规定,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已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诊所并个体行医满5年的人员,经认定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后,可以直接申请继续个体行医。

  请温州市卫生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当地卫生规划依法进行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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