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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指导性生产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3-28

发文字号

闽经贸市场[2011]1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3-28

颁发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指导性生产计划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11]176号

2011年3月28日

各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办法》(闽经贸市场[2011]163号)的规定,现下达2011年度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指导性生产计划(详见附件1-3),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辖区内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的监督管理,落实各基地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年度总量调控指导性生产计划组织安排生产和产品销售,确保基地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同时,督促各基地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猪、蛋禽基地使用的饲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严禁使用含沙丁胺醇、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等违禁物品的饲料;生猪基地要严格执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杜绝病死猪流入市场;蔬菜基地要加强农药管理,严禁蔬菜生产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按照省基地办《关于开展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生产供应情况调查的通知》(闽副办[2011]3号)要求,做好各基地生产供应情况调查,按时完成各基地生产供应、项目建设情况摸底调查和上报工作。同时,全面掌握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的产销运行和价格情况,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三、省基地办将对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开展不定期抽查,对不履行《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管理协议》的基地,一律取消省级城市副食品基地资格。并按照省委、省政府将“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的要求,对各设区市组织开展城市副食品基地建设工作进行年度督查评价通报全省。

  附件:省级城市副食品(生猪、蛋禽及蔬菜)基地指导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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