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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01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安[2005]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津食药监安[2005]28号

2005年3月1日

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规定,立即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对三唑仑制剂要统一纳入麻醉药品经营渠道经营。医疗机构须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三唑仑制剂。不具有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要立即停止销售三唑仑,并将现有三唑仑库存情况登记造册,按管辖速报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备案。库存的三唑仑应按原购进渠道退回生产企业,确实无法退回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至有关麻醉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

  请各分局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至辖区内有关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并加强对三唑仑制剂的监督管理。对改变管理级别后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市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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