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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11

发文字号

苏卫规财[2005]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11

颁发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5]45号

2005年5月11日

  连云港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80号)精神,国家发改委已批复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方案。现就下一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请你市尽快组织按一类A核辐射救治基地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详见附件1、2),尽快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编制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计划表详见附件3、4)。请于5月16日前将项目建设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发改委,同时抄送省卫生厅。

  二、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行政区划、辖区人口和现有设施等条件,结合核设施分布、救治的时效性,建立健全救治网络,制定核辐射医疗救治建设方案。项目制定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严格建设标准,避免重复建设。

  三、请你市高度重视核辐射救治基地建设工作,将其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体系统筹规划。要结合基地规划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应急救治机制;要以建设促改革,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落实救治机构经常性运行费用,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救治基地的综合能力。

  附件:(略)

  1、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标准

  2、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设备配置标准

  3、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土建部分)项目建设计划表

  4、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设备部分)项目建设计划表

  5、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方案(批复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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