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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手术室层流净化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13

发文字号

津价综[2014]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13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手术室层流净化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问题的通知

津价综[2014]22号

2014年3月13日

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医院开展的手术室层流净化、门诊输液椅、无陪伴护理、特需专家门诊等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不再向我局申请批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院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设立的层流净化手术室、门诊输液椅、无陪伴护理、特需专家门诊医疗项目,凡符合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的,即层流净化手术室达到有关洁净技术标准的;门诊输液椅符合我局《关于规范医院门诊输液椅收费条件的复函》(津价医药[2004]415号)的;无陪伴护理符合我局《关于无陪伴护理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1]123号)的,其中第三条除外;特需专家门诊符合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规范特需专家门诊医院就诊条件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1999]997号)的,不再向我局申请批复价格,经你局备案后,按统一收费标准收费。

  二、有关标准:层流净化费按相应等级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的10%收取。门诊输液椅收费标准2元/人次。无陪伴护理费,按住院期间每人每日15元收取。特需专家门诊收费50元/人次。

  以上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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