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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省局网站上发布保健食品证书遗失的声明

发布日期

2018-01-0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05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在省局网站上发布保健食品证书遗失的声明

2018年1月5日

  依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保健食品注册有效期内,保健食品注册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保健食品注册人应当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因损坏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原件。”

  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和酒,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130456),因保管不善丢失,特此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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