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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1

发文字号

陕卫药发[2011]3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11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卫药发[2011]322号

2011年7月11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总体部署,为切实做好全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我厅会同相关部门,坚持“广覆盖,保重点,兼顾用药习惯”的方针,以《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现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为基础,结合卫生部发布的《中国国家处方集》(2010版),在监察、纠风部门监督下,组织医疗机构和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全省各市卫生局和部分三、二级医疗机构意见,经5月28日省卫生厅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形成了我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并于6月1日印送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执行。

  按照厅党组会议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录构成
  陕西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按药品通用名编制,包括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及备注等内容。

  二、目录适用范围
  目录适用于全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目录外药品采购
  目录外药品不参与2011年度我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若医疗机构确有临床用药需求,启用备案采购程序。
  1、备案采购原则
  目录外药品采购坚持“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由申请采购的医疗机构负责审核并采购。
  2、备案采购范围
  目录外采购的药品主要是临床必须、目录中空缺且无可替代的品种,目录内有同类可替代的品种原则上不备案采购,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
  3、备案采购程序
  (1)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按照“一人一申请”的做法,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后采购。
  对单品种采购满三次的药品,须提交该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议,委员会认为该品种备案采购理由充足,可作为本机构备案采购品种的,在随后的备案采购执行时,可改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签署意见即可采购。
  (2)因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必须临时使用目录外药品时,可先采购应急使用,但须在10日内补办理采购审批手续。
  (3) 所有备案采购品必须10日内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备案;对于备案采购的每个首次出现的药品品种,还需注明备案采购的理由。
  4、备案采购药品价格
  目录外药品销售价不得超过十省平均价(十省平均价是指我省2011年药品集中采购方案明确的安徽、四川、广东、江西、北京、浙江、宁夏、山西,河南和广西十省区最近一次集中采购入围(中标)价的平均值),如无十省区平均价,则不得高于国家和陕西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
  5、备案采购用量
  省属和三级医疗机构年度备案采购药品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全部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0%;二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0.5%。

  四、各设区市卫生局及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有关规定,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解决,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县级及以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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