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住院护理补助等保险制度的通知
黑卫家庭发[2016]241号
2016年12月15日
各市(行署)、县(市)卫生计生委(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孙东生副省长批示精神, 2015年11月,我委与中国人民人寿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在全省开展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伤残和并发症)服务住院护理保险补助等试点工作,经过一年来的积极探索,各地已承保了2万名失独家庭成员,其中绥化、鸡西、伊春、牡丹江、鹤岗、黑河等地市实现了全员承保,绥化市残疾家庭也实现了全员承保。截至11月30日已累计理赔180万元,切实建立了特殊家庭风险保障和帮扶制度,有力解决了特殊家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住院护理缺失等突出问题,受到特殊家庭的普遍赞誉,履行了政府责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决定在全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住院护理补助等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一、 保险对象
全省已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父母。
二、 保险种类
(一) 住院护理保险。保险费每人每年分130、260元两种,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每天分别补助100元、200元,累计最多180天,同一原因住院最多补助90天,
(二) 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每人每年分70元、140元、280元三种,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一次性分别给付5千元、1万元、2万元的保险补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
(三) 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每年由保险公司赠予,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保险周期内累计限额补助2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护理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需要组合参加保险,具体方案详见附件,由被保险人自愿选择。
三、保险程序及缴费
(一)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区级卫生计生局报请财政局纳入每年的部门预算,利用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为特殊家庭父母分别缴纳最低保险费200元,即住院护理保险130元、重大疾病保险70元。由县区级卫生计生局每年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统一办理保险业务,并将保险公司业务联系人员与特殊家庭对接,便于人保寿险公司做好后续理赔服务。
(二)如特殊家庭父母选择其他组合类别,超出最低保险费200元以上的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补偿办法
被保险人因病住院或患重大疾病应在24小时内向人保寿险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8报案,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系人员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住院诊断、病历等有关材料,由保险公司负责办理补偿工作,具体请详细阅读当地人保寿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人保寿险公司应确保参加保险特殊家庭获得理赔的及时性,对于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理赔案件确保5个工作日内结案,要确保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补助100%兑现到被保险人,理赔满意度达到98%以上。
五、其他要求
(一)提高认识,争取政府支持。健全完善风险保障体系作为一项我省特殊家庭的社会保障工作,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好事。我省特殊家庭面临着住院无人照护、重大疾病风险、家庭经济和日常护理压力增大等特殊困难,养老保障也是将来问题现在规划,也是完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这些都是卫生计生部门的社会责任。因此,我们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加强领导,全面推广,督导落实,切实解决特殊家庭成员的后顾之忧。
(二)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联合人保寿险公司共同成立工作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人保寿险各地公司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全面细致的特殊家庭风险保障工作方案,积极推动辖区内弱势家庭承保工作。
(三)加大宣传推动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人保寿险公司要利用手机短信、微信、QQ、官博、电视、报刊、宣传板等传播媒介,针对特殊家庭成员广泛宣传特殊家庭承接保障工作重大意义,大力宣传引导特殊家庭积极参加保险,全面开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不断增强特殊家庭的风险意识和参保意识,促进特殊家庭成员主动参保。
(四)加大监督落实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人保寿险开展合作,并监督人保寿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做好保险产品解读,杜绝误导、强制销售和附带产品销售,发现问题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确保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提供特殊家庭成员名单等相关信息,协助人保寿险公司做好宣传、督导落实等工作,指导特殊家庭合理就医,杜绝挂床、虚假病例现象,一经发现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严重者列入黑名单,不再享受保险政策。我委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中。
(五)总结表彰。省卫生计生部门与人保寿险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对工作开展效果好,社会反响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滞后的单位进行督导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