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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15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17]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15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管理的通知

沪价费[2017]14号

2017年8月15日

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上海市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实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统一加价率销售通知如下: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对于不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不得向患者收费。对于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自2017年9月1日起,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00元的加价额)。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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