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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9-22

发文字号

质检食监函〔2011〕234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

  批准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承担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食品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增补检验项目)
  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168号
  联系人: 毛敏明 曹小勇
  电话: 025-85420443  025-85415066转2020、2305
  传真: 025-85416935
  邮编:210028
  E-mail:njszjy@163.com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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