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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16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保化[2013]4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16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监管的通知

津食药监保化[2013]402号

2013年12月16日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

  目前,个别企业和个人采取会议讲座、旅游、义诊等方式从事保健食品违法宣传和销售,给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现就加强对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监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营保健食品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和场所以外(展销会除外,下同)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二、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产品的标识、说明书须符合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与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保持一致,且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
  (二)经营的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
  (三)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
  (四)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五)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
  (六)宣传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未经省级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七)不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或进行广告宣传。

  三、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会议、讲座、旅游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对以上述形式进行违法宣传和销售的,一经发现,一律按照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的要求严厉打击;对涉及的产品要依法开展调查,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把明查暗访相结合,主动发现问题;要主动深入社区、街道开展科普宣传,宣传有关政策法规;要有针对性地走访宾馆等会议场所以及旅游公司,宣传政策法规,争取支持和配合;要加强与工商、公安部门的协调,加大对以会议、讲座、旅游等方式从事违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监管单位要积极创新监管,探索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以会议、讲座、旅游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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