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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肠道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4-19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肠道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年4月19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市疾控中心:

  近期,感染性腹泻、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进入高发季节,且易引起聚集或暴发,给公众健康带来诸多风险。肠道门诊是传染病监测的重要哨点,也是及时发现霍乱等传统传染病及以腹泻为主的新发输入性传染病的重要防线,对于维护首都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发展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当前我市肠道门诊设置和管理中暴露处的问题,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合理设置肠道门诊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进一步强化传染病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以人文本,科学规划辖区内肠道门诊设置,方便腹泻患者就诊。各区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工作的通知》(京卫疾控[2016]1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辖区肠道门诊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提出暂停肠道门诊的申请要认真研究,确定肠道门诊暂停服务后腹泻患者分流的医疗机构,并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及应急值班人员培训,合理引导腹泻患者就诊。

  二、坚持公益属性,规范开设肠道门诊
  各医院要深刻认识建设感染性疾病科对于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和院内医疗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坚持公益属性,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卫医发[2004]292号)要求,切实加强院内人员和医疗物资调配,加强包括肠道门诊在内的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在辖区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下规范开设肠道门诊。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的医疗机构,申请暂停肠道门诊时,须提交辖区卫生计生委初审意见,区卫生计生委应对是否同意暂停服务及暂停服务后腹泻患者分流医疗机构安排、暂停时限要求等方面予以明确。申请暂停服务的机构要根据属地卫生计生委意见,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或工程进度安排,保证按期恢复服务。

  三、鼓励机制创新,健康发展肠道门诊
  各医院要结合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肠道门诊工作人员待遇保障和长期激励政策,为其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区卫生计生委要结合自身区情,不断创新辖区肠道门诊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公立医疗机构承担肠道门诊等公共卫生职能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有效推动肠道门诊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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