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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2-1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委直属各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5号),切实做好全市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孕产妇和新生儿防护工作,保障母婴安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安全管理

(一)积极指导孕产妇做好防护和孕产期保健

1.助产机构要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和防控等方案的通知》(津卫办〔2020〕1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院感防控,根据医院条件,为产科门诊及病房尽可能创造独立进出通道,落实产房、产科、母婴同室院感防控要求。

2.妇幼保健机构和助产机构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微信、APP、电话、视频、线上孕妇学校等方式,加强对孕产妇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帮助孕产妇做好自我监测和居家防护。各机构要按照要求开通咨询服务电话,并设专人负责。市妇儿中心开通24小时孕产妇保健咨询服务电话、各区妇儿中心开通孕产妇保健咨询服务电话(附件1),为孕产妇提供保健咨询服务。各二级以上助产机构开通24小时咨询服务电话、一级助产机构开通咨询服务电话(附件2),为孕产妇提供产检和就诊咨询服务。

3.根据孕产妇具体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产检时间。对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孕产妇,指导其按时接受产前检查,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就医,指导孕产妇正确识别和应对临产征兆,及时前往助产机构住院分娩,落实好孕产妇产检及分娩,不得拒绝和推诿。

(二)严格做好发热孕产妇就诊管理

1.全市现有78家助产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助产机构有38家(附件2)。发热孕产妇要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助产机构就诊。

2.助产机构应当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及时识别可疑病例,对发热孕产妇要由专人指引到发热门诊就诊。

3.发热门诊应当对发热孕产妇进行排查。对于能够明确排除疑似感染的孕产妇,可转至普通门诊就诊。对于疑似的孕产妇,严格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发热门诊设置与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卫医政〔2020〕49号)要求,进行隔离治疗。对于确诊的孕产妇,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 (第一版 )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65 号)及相关要求,尽快转诊至定点医院。严禁让疑似或确诊孕产妇自行转诊。

4.助产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将确诊孕产妇纳入“紫色”妊娠风险管理,综合评估孕产妇健康状况,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三)切实保障疑似和确诊孕产妇产检和安全助产服务

1.天津市海河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天津海滨人民医院、天津市津南医院现为我市新冠肺炎定点医院,同时具备助产资质。定点医院应优先保障确诊孕产妇的收治。 

2.定点医院要切实为确诊孕产妇提供产检和安全助产服务。定点医院产科应当设置隔离病区或隔离病房,床位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动态调整,保障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确保满足确诊孕产妇服务需求。

3.孕产妇在转诊至定点医院前产程已发动或急需终止妊娠来不及转运的,所在医疗助产机构应当做好隔离防护措施,在产妇分娩后及时评估产妇健康状况,确认安全后将确诊的孕产妇转运至定点医院落实后续治疗措施。

4.依据《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和防控等方案的通知》(津卫办〔2020〕16号),已成立市新冠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依据《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成立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新生儿等医疗救治专家组的通知》(津卫妇幼〔2020〕81号),已成立新生儿、儿科、孕产妇专家组,各专家组要指导做好危重感染孕产妇救治工作。

(四)加强疑似和感染孕产妇产时管理和新生儿救治

1.加强产儿科合作,对于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产科应当至少提前30分钟通知新生儿科医生到场。

2.产妇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确诊后未痊愈者,暂停母乳喂养。

3.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经新生儿科评估一般情况良好的,转入新生儿隔离观察病区。

疑似感染产妇连续2次核酸检测阴性的,新生儿可转出隔离观察病区,实施母婴同室或居家护理;如母亲核酸检测阳性,新生儿隔离观察至少应当达到14天。

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应当在隔离观察病区观察至少14天。

4.疑似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如出现反应欠佳、呼吸困难、发热或有其他重症临床表现的,就近转运至市或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5.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转运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6号)要求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对孕产妇和儿童等重点人群优先予以保障。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坚守母婴安全底线。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孕产妇和儿童健康面临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统筹医疗资源,确保机构、床位、人员和物资到位,做好院感防控。

(三)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单位要做好组织协调,保障助产机构、定点机构、危急重症救治中心之间流程畅通、信息联通、转运有序。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充分履行职责,做好宣传教育、信息报告、技术支持、统筹协调和辖区管理等工作。

附件:

1.全市妇幼保健机构咨询服务电话.doc

2.全市助产机构咨询服务电话.docx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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