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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6-2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06-24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

(2022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保证急危重患者医疗急救服务的顺利开展,依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1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在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过程中,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信息交换和患者交接的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对象为一般急、危、重患者,及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法定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等特殊患者。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规划建立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推动辖区内院前医疗机构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工作衔接的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调度机构职责:

(一)根据患者病情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急诊救治能力,协助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告知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做好接诊准备;

(二)记录并定期分析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情况,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三)建立院前、院内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推动医疗急救、急诊信息数据开放融合、共建共享。

第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职责:

(一)严格落实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家属意愿的转运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并对患者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其树立科学合理的就诊观念;

(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分级,第一时间向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传递急危重患者信息、病情等数据,其中胸痛、卒中、创伤、孕产妇、新生儿等五类患者依托相关流程,通过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院前医疗急救调度信息平台,或通过急诊专用绿色通道APP等即时沟通工具与院内沟通,并及时提供患者信息;

(三)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转送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双方进行规范交接并签署院前院内患者交接单。

第八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职责:

(一)着力提升急危重患者的接诊能力,改善服务质量,通过急诊预检分诊分级,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确保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二)按照急诊分级救治原则,根据患者疾病危重程度实施预检分诊,保证急、危、重患者得到优先救治;

(三)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禁止推诿患者及未经联系的危重症急救转诊行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四)设置专线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保证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沟通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信息,按要求接收并向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反馈信息;

(五)配备充足可用的急救平车(或轮椅),急诊科室至少保证1个急救平车随时周转备用,及时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完成患者交接,避免院前救护车以及车载设备、设施滞留。

第三章  交接规范

第九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接到院前救护车转运的患者后,应尽快转移至备用急救平车,不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急救设施设备。危重症急救患者滞留在院前救护车担架上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0分钟。

第十条  一般急危重患者交接: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根据急危重患者现场情况将患者信息上报至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调度机构根据患者信息和院内急救能力,协助确定转送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并与院内沟通;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接收患者诊疗信息,做好接诊准备,根据患者情况必要时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沟通。

第十一条  特殊患者交接: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为突发公共事件、传染性疾病、高危孕产妇、新生儿、“三无”等特殊患者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搜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调度机构,并将患者信息上传至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调度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协助确定转诊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并及时告知特殊患者的具体情况;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做好接诊准备。

第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与值班医生或护士交接病情与治疗情况,双方签署院前院内患者交接单,并将其列入病历管理。

第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对患者的抢救工作。对于“三无”人员,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在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和质量评估,指导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依托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质控数据,将院前院内衔接管理纳入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通报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的单位进行定期通报。

第十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按照《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十五条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按照《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2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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