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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17

发文字号

津容环[2013]3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17

颁发部门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标准规范(试行)的通知

津容环[2013]307号

2013年12月17日

滨海新区环保市容局、各区县市容园林委、市内五区环卫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道路环境卫生作业管理工作,规范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程序,提升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现将《天津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标准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标准规范(试行)

  1、引言

  1.1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道路作业管理工作,规范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程序,提高道路作业质量,落实建设美丽天津行动纲要,创建宜居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和《美丽天津行动纲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规范。

  1.2 本标准规范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及其他区县建成区以及独立的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区域的道路清扫保洁。

  2、道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范围及责任

  2.1 道路环境卫生作业范围:是指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及其他区县建城区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形成的道路两侧建筑基线之间所有地面及设施。

  2.2 道路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按《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主次干道、支路(桥涵)的路面和便道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道路两侧汽车、自行车停存车场、公交车始末场站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开办单位负责;门前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行负责;花坛、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园林养护单位负责;建设工地、道路施工、地下管线施工、下水道掏挖等作业区域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在道路上举办各种活动场地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主办单位负责;道路上设置的公共设施(废弃物箱、交通护栏、电话亭、报亭、广告牌、路牌、公交牌、阅报栏等)环境卫生保洁由各产权单位负责;穿越城镇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2.3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市容园林部门对责任单位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3、城市道路等级划分标准

  3.1 一级道路等级划分条件
  3.1.1 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3.1.2 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1.3 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3.1.4 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3.1.5 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路段。
  3.1.6 本市确定的重点道路、景观道路、快速路。

  3.2 二级道路等级划分条件
  3.2.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3.2.2 城市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2.3 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地路段。
  3.2.4 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3.2.5 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3.3 三级道路等级划分条件
  3.3.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3.3.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3.3 城乡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3.3.4 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3.4 四级道路等级划分条件
  3.4.1 城乡结合部的支路。
  3.4.2 居住区街巷道路。
  3.4.3 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4、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

  4.1 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应达到建设美丽天津实施环境净化工程确定的“道牙无尘,路无杂物,设施整洁,路见本色”的总体质量标准;落实“路面无土绺,车过无扬尘”和“六无六净”(即: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无泼撒物及呕吐物、无人畜粪便;路面净、道牙净、墙根净、绿带净、树穴净、雨水口净)等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
  道路水洗质量标准达到无残存泥沙、土绺,无漏洗痕迹、无积水,喷洒均匀、路见本色,整体洁净。
  4.1.1 感观标准:
  4.1.1.1 晴天时,路见本色,路面不发黄,无尘土,无石屑,无污物,无污水,汽车过后无明显尘土飘浮。
  4.1.1.2 雨停后,尽快排水,保持路面清亮,无积水和泥沙淤积,(低洼地应尽快推水),无明显石屑,无污物。路牙石整洁,无泥沙,与路面交接处无尘土积累
  4.1.1.3 雪晴后,主干道路、繁华地段道路无积雪、无冰板、无污水,堆入树穴的雪堆无垃圾带帽,道路、居民区无垃圾堆存。

  5、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规范

  5.1 人工清扫保洁作业规范
  5.1.1 路面、道牙、雨水口、井盖、巷口、过街天桥、便道、树穴及隔离带(墩)周边的地面无污物,达到整体洁净。
  5.1.2 道路尘土及杂物,随扫随清,禁止往雨水口、绿地及其它公共设施中倾倒,禁止焚烧垃圾、树叶及杂物。
  5.1.3 道路沿线果皮箱及时清掏,严禁满冒,保持箱体干净整洁。

  5.2 人工清扫保洁作业时间
  5.2.1人工清扫作业时间从凌晨开始至早6:30结束,人工保洁时间从早晨6:30至晚22:00结束,快速路、重点地区和主干道路每日达到20小时扫保作业时间,次干道路每日16小时扫保作业时间,支路和楼群里巷道路每日12小时扫保作业时间。

  5.3 道路机扫保洁作业规范
  5.3.1 机械清扫保洁作业范围
  5.3.1.1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机扫保洁道路为辖区内一、二级道路(环城四区含环内道路)、快速路、主干道路、辖区内景观道路及繁华地区路段,并向三、四级道路全覆盖,“十二五”末机扫率达到70%。
  5.3.1.2 滨海新区机扫保洁道路为辖区内一、二级道路、主干道路、景观道路及繁华地区路段,并向三、四级道路全覆盖,十二五”末机扫率达到70%以上。
  5.3.1.3 其它区县机扫保洁道路重点为主干道路、景观道路、繁华地区和入市道路。
  5.3.2 机械清扫保洁作业时间
  机械清扫作业从凌晨开始至早6:30结束,避开在早晚人行车流高峰时段作业;早6:30至晚间22:00使用小型(微型)机械和人工电动车对道路进行快速巡回捡脏保洁;步行街、广场等石材路面应根据污染程度,使用小型洗路机每日进行清洗作业。
  5.3.3 机械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5.3.3.1 采用“夜间机扫水洗,白天快速保洁”的道路扫保作业模式进行作业,道路扫保作业时无扬尘,作业后道路路面无土绺、无漏扫、无杂物,达到路面净、道牙净、雨水口净。
  5.3.3.2 根据路面污染情况,机械清扫运行可选用不同速比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夜间清扫时速不超过10公里/小时;白天大中型机扫车不超过15公里/小时,司机要到指定的地点及时加水、卸土。

  5.4 清扫保洁人员和车辆的管理
  5.4.1 清扫保洁工作人员上岗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作业,上岗须着装有安全反光标志及工作单位标识,头戴工作帽,注意行人和来往车辆,不扬尘,不扰民,礼貌待人。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完成当日规定的清扫保洁任务。着装要干净整洁,无破损,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捡卖物品、干私活等,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5.4.2 机扫、水洗等道路专用环卫作业车辆驾驶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专业培训,等级考核,实行有证培训、持证上岗。
  5.4.3 作业车辆、作业工具要配备整齐,环卫作业车辆要统一标识、标号;保持作业车辆安全正常运转,无带故障运行,车辆完好率100%;车质完好、无破损、无锈蚀,定期维护,每天擦拭清洗车体,保持车体干净整洁。

  6、道路水洗作业规范

  6.1 水洗作业范围
  6.1.1 滨海新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水洗道路为一、二级道路(环城四区的环内道路)、主干道路、快速路、辖区内景观道路及繁华地区路段,并向三、四级道路覆盖。
  6.1.2 其它区县水洗道路重点为主干道路、景观道路、繁华地区路段和入市道路。

  6.2 水洗作业时间
  6.2.1 从3月15日起至11月15日止,对道路实施隔日夜间水洗作业。水洗作业从凌晨开始至早6:00结束,早春和初冬可根据天气状况适当调整作业时间。遇有其他重大保障任务和特殊需求,可按要求安排日间水洗作业。
  6.2.2 夏季高温季节7月15日-9月15 日(气温35℃以上),9:00-16:00可适时对道路实施喷雾防暑降尘作业。

  6.3 水洗作业要求
  6.3.1 水洗作业应使用高压洗路车等高效节水的环卫专用车辆进行作业,发挥高压洗路车洗、扫、吸一体完成和不扬尘的优点,利用高压水喷嘴等专用设备消除道路侧石和交通隔离护栏等市政设施周边积尘。
  6.3.2 除消除因运输撒漏造成道路大面积污染等特殊情况外,禁止对道路实施大面积洒水作业。实施洒水作业要及时消除道路积水,避免道路湿滑影响交通环境和通行车辆安全。
  6.3.3 水洗如需洒水车在早8:00--晚20:00作业时,要播放提示音,提示行人避让,提示音出现故障时要停止作业;每天23:00--次日早6:00作业时,应禁鸣,避免噪音扰民,但车尾应有反光标志(或加贴反光膜),作业时须亮警示灯,同时还须开启宽灯。
  6.3.4 水洗、洒水作业要按规定作业速度喷洒,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严禁高速喷洒和造成路面喷洒不匀及道路积水。
  6.3.5 司机上岗前要熟悉路段、检查车辆;严格按照规定地段、路线、时间进行水洗、洒水作业。

  7、重污染天气道路扫保作业要求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市环保部门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信息,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7.1 当发布Ⅲ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保持机扫作业道路每日机扫、隔日水洗。

  7.2 当发布Ⅱ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保持机扫作业道路每日机扫、每日水洗。

  7.3 当发布Ⅰ级预警时,启动Ⅰ级预警,在Ⅱ级预警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清扫保洁和水洗频次。

  8、道路人工及机械清扫保洁操作规程

  8.1 人工清扫保洁操作规程
  8.1.1 保洁路牙要站在牙下依次顺序作业,并带扫1米宽的路面;小型三轮车(电动车)进行巡回保洁(污物滞留时间15分钟)。
  8.1.2 夏季作业如遇水洗道路积水时,要先推水,后清扫,垃圾污物及时清运,禁止堆放在雨水口边。
  8.1.3 遇雨天要带好雨具,做好防雷击、防触电等保护措施,及时将地段积水推净,如遇大雨先将雨水口表面污物扫净,停雨后要及时将雨水推干净,以防风干后造成泥垢尘土污染道路环境。
  8.1.4 遇有大风天气要及时收集道路杂物和树木落叶,严禁焚烧树叶和杂物。
  8.1.5 遇降雪天,雪后及时清除便道积雪,没有撒过融雪剂的积雪可堆入绿地树穴,做到居民区积雪不外运,便道积雪入绿带树穴。
  8.1.6 沿街所设果皮箱要确保基础牢固如发现损坏要及时更换并做到及时清掏和擦拭保洁。

  8.2 机械清扫保洁操作规程
  8.2.1 机械清扫(大中型机扫车)
  8.2.1.1 认真执行道路清扫质量标准,在保证安全生产、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完成当日规定的清扫保洁任务。
  8.2.1.2 作业前,司机要做好车辆的检查,听察发动机和底盘有无异响,特别是油泵、主刷、边刷、上水截门、土箱是否齐全、灵敏有效。对制动系、传动系、转向系、润滑系确保安全可靠。
  8.2.1.3 作业前,司机要熟悉清扫地段的路线,作业时先要检查刷子落地高度,一般降至刷苗稍压地面较为合适,土箱或吸风口调整到紧贴地面或扫进土不遗漏为宜。
  8.2.1.4 清扫车遇五级以下风力时,应继续作业,五级以上大风及下雨、下雪时可收车停止清扫作业。
  8.2.1.5 完成清扫任务后,要对车辆进行清洗和日常保养、加油、填路单,如有故障要及时报修,保证次日的正常使用。
  8.2.2 机械保洁(微型机扫车)
  8.2.2.1 认真执行道路保洁质量标准,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完成当日规定的保洁任务。
  8.2.2.2 出车前,司机要做好车辆的检查,特别是油泵、主刷、边刷、上水截门、土箱是否齐全,灵敏有效。对制动系统、传动系统、润滑系统确保安全可靠,检查发动机和底盘有无异响。
  8.2.2.3 作业前,司机要熟悉清扫地段的路线,作业时要检查主刷子落地高度,一般降至刷苗稍压地面为合适,土箱调整到扫进土不遗漏为宜。
  8.2.2.4 作业时注意保洁速度,保洁作业时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
  8.2.2.5 遇五级以下风力时,应继续作业,五级以上大风及下雨、下雪时可收车停止清扫作业。
  8.2.2.6 完成清扫任务后,及时对车辆进行清洗和日常保养,有问题及时报修,保证次日的正常用车。

  9、道路环境卫生考核标准

  9.1 环境卫生管理专业考核共分七大类35项内容,总分为100分,其中道路环境卫生管理占35分。按照评分标准,每一考评项目设对应分值。如果考评项目问题严重,扣分超出对应分值,实行倒扣分制,不受分值上限限制。对反馈的问题没有落实整改的,在下一月份检查考核中加倍扣分。此外,在重大环境卫生保障任务中出现明显失误的,加倍扣分。
  9.1.1 道路环境卫生考核具体标准如下:

  内容   序 号   考评 项目   考评标准   计分方式
  道  路  环  境  卫  生  道  路  环  境  卫  生   1   作业 标准   道路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瓦砖土石、无污泥积水、无泼撒物及呕吐物、无人畜粪便,保持路面净、绿带净、雨水口净、道牙净、树穴净、墙根净,达到道牙无尘、路无杂物、设施整洁、路见本色的作业标准;  绿地干净无废弃物;  机扫无扬尘、洗路不积水、作业不扰民、融雪不伤绿、垃圾收集不留底、垃圾运输无撒漏。   道路、绿地有废弃物的(张、个、片)扣0.1分;  废弃物堆、垃圾堆0.1平方米以下扣0.5分,0.1平方米以上(以0.1平方米扣分为单位)倍增扣分;  发现机扫扬尘、洗路积水、作业扰民、融雪伤绿、垃圾收集留底、垃圾运输撒漏的每项扣2分。
  2   作业 规范   人工晨扫每日凌晨开始至早6:30开始;夜间机扫每日从凌晨开始至早6:30结束;道路水洗作业从3月15日~11月15日凌晨开始至6:00结束。快速路、主干道路、重点地区20小时保洁、次支道路、人行天桥16小时保洁、里巷道路12小时保洁;  环卫车辆驾驶员持证上岗;  严禁环卫工人焚烧垃圾杂物。   未进行晨扫作业的,每条路扣1分;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的,扣0.5分;  环卫车辆驾驶员无证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  发现环卫工人焚烧垃圾杂物的每次扣2分。
  3   社会 管理   道路两侧单位或个人装饰装修所产生的装修土,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并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  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时,要设置施工围挡并及时清除余土等。   未袋装收集的,按作业扣分标准执行;  未设置施工围挡的,扣2分。
  4   环卫 设施   垃圾(果皮)箱桶无破损,摆放规范、外观整洁,无垃圾满冒外溢;  环卫作业车辆外观干净整洁。   垃圾(果皮)箱桶破损的,每箱(桶)扣0.5分;  垃圾(果皮)箱桶外观不洁的,每箱(桶)扣0.2分;  垃圾满冒外溢的,每箱(桶)扣0.5分;  车辆脏污的每车扣1分。


  10、道路扫保移交接管管理规定

  10.1 接交范围
  10.1.1 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以下统称道路)的清扫保洁。

  10.2 相关要求
  10.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道路移交接管工作。市容园林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移交接管的相关工作。
  10.2.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道路的建设,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容园林管理单位移交。在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建设单位负责对道路进行清扫保洁管理。
  10.2.3 市容园林部门应当及时接管竣工验收后的道路保洁管理,并在接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对道路实施清扫保洁。

  11、道路冬季清融雪作业规定

  11.1 除雪作业要求
  11.1.1 一旦出现雪情,积极动用一切机械进行除雪作业,合理利用雪资源,减少融雪带来的污染和危害。
  11.1.2 按照“先立交、后涵洞”“先主干、后支路”和“先打开一条路,再向两边扩展”的作业顺序,合理安排除雪作业路线,有序调度除雪作业车辆,严密除雪作业程序,提高除雪工作效率。
  11.1.3 机械推雪推不到的路段,应安排人工及时清理积雪。对于便道上的积雪要及时安排专人除雪,净雪就近堆入树穴或抛撒到绿地,严禁将便道和小区的积雪抛入道路,做到“便道的雪不下来,小区的雪不出来”,避免影响道路除雪效果。
  11.1.4 过街天桥上的积雪不得堆放在桥面或台阶上。
  11.1.5严禁将含有融雪剂的积雪撒入绿地;可将积雪倒入污水井及工地等污雪消纳点内。
  11.1.6 要及时清除垃圾转运站、公厕等公共设施门前积雪,保证生活垃圾正常清运,群众方便如厕。要做好降雪期间垃圾运输通道的除雪和垃圾运输车辆的调配工作,做到垃圾及时运输,及时处理,确保雪后无垃圾堆存污染城市环境问题。
  11.1.7 要根据不同降雪时段做好除雪工作安排,白天降雪,要按照既定的4小时和8小时打通道路作业顺序,周密组织除雪作业;凌晨降雪,要按照争取早7时前恢复主干道路机动车道通行条件的要求,集中力量对主干道路、立交桥等路网结点地区开展除雪作业,保证早高峰出行顺畅。要完善除雪车辆的GPS定位管理系统,掌控车辆作业情况,确保除雪作业及时有效。

  11.2 融雪作业要求
  11.2.1 要根据天津市冬季气温变化和降雪量,确定融雪剂适当浓度,控制洒水车喷洒时速和喷洒遍数,适时调整各等级降雪融雪盐水的喷洒量,科学喷洒,有效融雪。要在交通枢纽和大型立交桥等道路结点地区设立融雪剂(融雪用盐)存放点,以备降雪后因为车辆拥堵,无法及时进行机械作业时,由人工向路面抛撒融雪剂。
  11.2.2 融雪车辆喷洒盐水边线要与绿化隔离带保持间隔1米以上,并尽快清除绿化隔离带两侧的积雪,防止盐水喷进或渗入花坛绿地,危害植物生长。
  11.2.3 采用非氯融雪剂进行融雪作业时,要结合降雪情况,认真阅读非氯融雪剂使用说明,合理制定喷洒标准,使用专用车辆,做到精确喷洒,经济有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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