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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09

发文字号

闽卫办医政[2018]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09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卫办医政[2018]22号

2018年7月9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就我省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到2018年底,省属公立医院以及各设区市至少20%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10%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完成章程制定工作;到2019年底,各设区市60%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50%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完成章程制定工作;到2020年底,全省所有医院完成章程制定工作。探索形成以章程为引领,科学合理的运行和治理机制,提高医院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供助力。

  二、试点要求
  (一)科学制定医院章程
  医院应按《指导意见》要求科学制定医院章程,做到语言准确、简洁、规范,条款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医院章程应当明确包含医院的举办主体、性质、功能定位等有关事项,明确包含医院内部管理的组织结构及医院自主管理的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特别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要求,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医院章程。公立医院章程要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明确党委研究讨论医院重大问题的机制,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各环节,使党建工作要求得到充分体现。真正起到以章程引领医院发展,努力实现医院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行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提高医院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作用。
  (二)严格规范医院章程产生程序
  医院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产生程序制定医院章程。医院要成立由医院党委、行政领导、医院各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医务人员代表、相关医院管理专家、办医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代表组成的起草小组负责章程起草工作。医院章程草案,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并提交党委会审议后,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形成章程送审稿,经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医院名义发布,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备案的章程分送同级各相关单位。新设置的公立医院在申请执业登记时,应向执业登记机关提交包括章程在内的规章制度材料。执业登记机关应当对章程送审稿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核。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制定章程的公立医院,应当将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送同级各相关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医院,应当将其生效的章程报送执业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三)加强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高度重视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医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建设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公立医院外部治理,使章程成为医院外部治理与内部管理衔接的有效方式,推进医院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要选择管理水平高、制定章程条件较成熟的医院开展试点,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发现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各设区市、省属公立医院分别于2018年7月底和11月15日前,将首批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医院名单和试点工作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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