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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20

发文字号

京卫指导字[201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03-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卫政法字[2017]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卫指导字[2015]2号

2015年1月20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已于2015年1月13日经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

  为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对外埠户籍职工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工作进行如下规范:

  一、办理依据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三)《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的通知》(京人口发[2013]30号)

  二、办理情形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予以办理。

  三、提交材料
  (一)本人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蓝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在本辖区居住的证明(暂住证);本人居住在外省市而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的,出具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内有效)。因申请人多次流动或变换单位,单位无法开具婚育证明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办理。
  (七)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其他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户籍地出具证明时要求现居住地配合的,现居住地应予以配合。现居住地不了解情况的,应向外省市发协查,在15个工作日后协查没有反馈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为其出具在现居住地期间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地点
  参保职工在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本市注册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补充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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