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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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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天津市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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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本市“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支撑体系、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便捷、实惠、安全的智慧医疗创新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问题导向,立足便民惠民,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推进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着力提升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便捷性,着力提升医疗健康资源整体效能和可及性,推动医疗健康服务模式创新,丰富医疗健康服务供给,优化监管方式和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健康天津建设,为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和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全面推进互联网与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家庭医生服务、药品供应、医保结算、教育科普、人工智能相融合,开展一批规范化“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实施一批标准化“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推广一批创新性“互联网+医疗健康”成果。“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不断完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支撑能力显著提升,实现医疗健康数据在公立医疗机构流转应用,初步建成覆盖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支撑体系。同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基本建立监管和安全保障体系。
到2025年,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能够有效提供丰富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配套政策、标准规范、监管体系建设同步协调完善,形成符合城市定位、适合社会发展,高效率、高满意度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1.推进互联网医院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依托实体医院开展互联网医院建设,医疗机构可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在符合诊疗规定的前提下,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推进医疗联合体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联合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用药指导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统筹建设基于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远程医疗信息平台,重点实现远程门诊、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检验等功能。到2020年,远程医疗服务覆盖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联合体内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网信办负责)
3.推进“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与基本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做实在线健康状况评估、监测预警、用药指导、跟踪随访和健康管理等服务。依托互联网、可穿戴设备,积极开展对慢性病、免疫规划等在线服务和健康干预管理。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探索运用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大数据技术分析手段,预测疾病流行趋势,加强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4.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功能与应用,健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推进便捷有效的网上签约服务,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互动平台,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转变服务模式,增进医患互动,改善签约服务感受。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信息化资源,进一步优化流程,畅通上下转诊渠道。上级医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接,为签约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家庭医生掌握一定比例的上转号源,并及时获取下转患者相关信息,便于提供后续服务和综合管理,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上下转诊全流程医疗服务模式。通过远程会诊、在线咨询等方式,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的技术支持,加快提升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使家庭医生真正成为居民健康“守门人”。(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5.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打通院内院外信息通道,实现医疗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形成线上线下协同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模式。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药品招标采购平台等,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提升基本药物目录、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的遴选等能力。(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6.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加快推进相关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数据联通共享,拓展在线支付功能,利用网页、微信公众号、人力社保部门官方应用程序(APP)等多种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全面完善基本医保与医疗救助、优抚补助、大病保险“一站式”联网刷卡结算功能,积极推进延迟刷卡结算服务。持续扩大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医疗机构范围,完善参保人员备案管理,积极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双创”人员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全面推动诊疗信息实时上传,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医疗费用实行智能审核,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和诊疗。加快推进“互联网+视频监控”应用,实现诊疗数据和服务影像同步监管。研发启动药品监管码追溯系统,通过药品监管码关联医师处方、患者和药品信息,实现可追查。(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7.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利用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远程医疗信息平台和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等互联网资源,提供多样化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推行“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围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受援助地区需求,通过远程教育手段,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协负责)
8.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进智能产业发展。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健康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1.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落实国家对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要求,统筹全市平台建设,整合医疗健康信息资源,结合发展需求,通过统筹整合、改造升级,加快建成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建设,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强化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数据采集,提升业务应用、管理决策和医疗健康服务支撑能力。(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提升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应用水平。加快落实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推进智慧医院建设项目,二级以上医院要健全医院信息平台功能,全面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统一数据接口,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撑。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规范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支撑能力。到2020年,三级医院要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3.推进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实现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联通,推进区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数据的汇集。消除数据壁垒,强化跨行业医疗健康大数据整合,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探索社会化医疗健康数据信息互通机制,推动实现医疗健康数据在平台集聚、业务事项在平台办理、政府决策依托平台支撑。(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网信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实现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全覆盖。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形成全市统一流程、统一功能规范、统一监管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到2020年,基本建成统一分级诊疗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跨机构共享。(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5.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健全本市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标准体系。实施“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的规范管理,落实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全面推开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6.提升智慧医院便民惠民服务水平。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度。推广和深化“互联网+智慧门诊”、“互联网+智慧住院”建设应用,推进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智能医学影像识别、家庭监测等服务。推广“智慧中药房”,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开展规范化智慧便民惠民服务,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移动支付、智能住院业务等线上服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7.提升“互联网+”院前救治能力。完善全市一体化院前救治指挥系统,提升院前救治智能化水平,推进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联接,打通患者医疗和健康档案数据通路,做好患者信息规范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提高急救效能。(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8.推进“互联网+”新型健康服务。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开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移动互联、家庭健康管理系统、可穿戴设备等开展居民和慢病人群智慧健康服务,并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连续记录健康监测数据,实现居民个体化、个性化健康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网信办等负责)
9.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加强区域中心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检测等设备配置智能化,提高基层保障能力。推动电信企业加快宽带网络演进升级步伐,部署大容量光纤宽带网络,提供高速率网络接入。完善移动宽带网络覆盖,支撑开展急救车载远程诊疗。面向远程医疗、医疗信息共享等需求,鼓励电信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推进远程医疗专网建设,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加强使用管理,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
1.强化医疗质量监管。加快出台本市互联网诊疗行为管理细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建设全市“互联网+医疗健康”监管平台,加强医疗健康服务全流程监管。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提升监管能力。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负责)
2.强化数据信息安全。落实数据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健全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完善定期检查、监测和预警管理。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与推进健康天津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及时梳理本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任务,切实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区、各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收费、医保等政策,加大对全民健康信息化重点项目、关键基础设施、医院信息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入,及时制定贯彻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监管要求的管理办法,形成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鼓励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实践“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新模式。
(三)加强宣传普及。大力宣传“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政策措施,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告知患者获取服务的方式,提高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培育“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培养和改变患者就医习惯,营造“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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