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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06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5]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06

颁发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40号

2015年5月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5年,是食品安全工作抓改革、转职能、打基础、谋发展,深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关键一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0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加快构建专业化、系统性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以问题导向为统领,切实强化监管措施和手段,坚决防控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强化法治建设为保障,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加强监管基础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

  一、深化专项整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整治。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加强抽检、建立追溯体系等措施,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加大食用农产品监管力度,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全程控制,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研究出台指导意见。开展重点食用农产品联合治理行动。加强产地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治理。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病死畜禽专项整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严厉惩处收购加工病死畜禽、出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生猪屠宰定点企业及牛羊屠宰的规范管理,严禁毛皮动物胴体及其他未经检验检疫动物肉品流入市场。加大对活禽交易市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活禽经营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死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与小作坊专项整治。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大桶水”、白酒、食用盐等重点大宗食品开展综合治理。针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中检出塑化剂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审计。健全完善小作坊准入管理制度,对生产加工传统食品、加工条件与品种规模相适应、信誉良好的小作坊,依法核发小作坊许可证,坚决取缔不符合生产加工条件或非法生产加工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强化进出口食品监管和风险防控,严格进口食品准入和回顾性检查,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四)开展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专项整治。以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小食品批发市场、食品综合市场为重点,健全和完善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户主体资格,明确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健全完善进货查验、查验登记、食品召回、过期食品处理等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把好入场关口。严厉查处经营来源不明、假冒伪劣、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及篡改生产日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山西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食品等突出问题。
  (五)开展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专项整治。严格规范学校食堂、旅游景区、铁路、机场、车站等就餐人员密集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人员卫生、原材料、加工流程的监督检查;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指导,防范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严厉查处校园周边“辣条”等低价劣质食品,探索建设校园周边“放心零食”小卖店。
  (六)开展不合格食品销毁与处置专项整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不合格食品自查清理、退市、处理登记制度,规范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严防回流市场或餐桌。严厉打击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改换包装等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七)加强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小作坊聚集村等重点区域食品安全整治力度。重点治理小卖部、小超市、流动摊贩、批发市场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和过期变质食品行为。加强对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服务单位人员健康、场地环境、清洗消毒的管理。
  (八)开展“两超一非”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的,依照法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继续加大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专项整治力度,巩固整治成果,严防问题反弹。
  (九)开展区域特色食品专项整治。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传统产业特点,以生产加工的本地特色食品、传统食品为主要品种,以生产加工聚集区、专业村、问题多发区为重点区域,摸清底数,排查隐患,集中整治非法添加、制假售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突出问题。

  二、完善制度体系,坚持依法行政
  (十)完善制度规范。积极稳步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体系。研究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深化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扩大备案范围。探索建立食品检查员制度,加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和现场行政处罚力度。研究建立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站管理有关制度。推动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研究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付费及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企业资质管理等制度,加大餐厨废弃物处理利用力度。
  制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健食品注册及监督管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食品标识、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配套制度。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经营监督管理和畜禽屠宰等配套制度。
  (十一)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圆满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价任务。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十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摸清底数、排查风险。制订并实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加大抽检监测力度,加强结果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进一步规范问题食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完善抽检信息公布方式,依法公布抽检信息。
  (十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操作流程,量化自由裁量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标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为。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推动执法联动和区域合作。全面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强化制约监督,加大问责力度。
  (十四)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针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强化刑事责任追究,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快研究提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指导意见,尽快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线索通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发布、重大案件协商、举报奖励等工作衔接机制,强化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鉴定、证据转换等工作的协调配合。继续推动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

  三、完善治理体系,推动社会共治
  (十五)健全监管体系。加快县、乡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尽快形成监管能力。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打通“最后一公里”。
  设置综合市场监管机构的地方,要把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任务,相应设置内设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专业化水平,确保监管力量得到加强。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强化基层监管能力,逐步建立村级监管员队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整合充实执法力量。加快市、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到位。
  (十六)强化综合协调。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力量,更好地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健全部门间、区域间的信息通报、形势会商、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凝聚力量,齐抓共管。
  (十七)完善社会共治体系。积极搭建社会共治平台,建立社会共治激励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交流沟通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十八)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强化监管人员、公安侦查人员法治意识,着力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公安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组织开展地方领导的食品安全知识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规范生产经营,全面落实企业责任
  (十九)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扩大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试点。推动食品企业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记录制度,加快形成上下游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追溯体系。加大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试点推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风险自查报告制度,在餐饮服务企业推行“明厨亮灶”。
  (二十)完善企业主体责任体系。督促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强化违法违规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推进处罚结果公开。
  (二十一)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记录,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及时公布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加大对严重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五、强化宣传和应急处置,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二十二)加强风险交流。健全风险预警工作体系和专家队伍,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和交流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范,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隐患预判。积极发挥第三方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中的作用,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大型企业风险交流机制,强化行业预警交流。
  (二十三)强化宣传引导。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举措和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加强与媒体沟通,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点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和科普工作,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
  (二十四)提高应急能力。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加快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网和舆情监测网,建立健全上下贯通、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培训。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建立事故防范、处置、报告等工作制度。六、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能力建设
  (二十五)加强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按照“适用够用、填平补齐”的原则,实施乡(镇、街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落实办公场所、执法装备、执法车辆,统一标识标志,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服装,确保达到一个独立的办公场所、一套快检设备、一部执法记录仪、一台打印机“四个一”标准,按照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配备执法用车。
  (二十六)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扩大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确保监管和打击违法犯罪工作需要。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监测能力建设。
  (二十七)加快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可追溯体系建设。以产品可追溯、公众可查询、监管过程有记录为重点,加快信息化建设。坚持信息化与追溯体系一体化建设,实现同步推进、相互促进;坚持把企业管理信息化作为基础,落实企业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实现部门监管过程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都可以追溯;坚持统筹谋划、急用先建、试点先行,实现肉制品、乳制品、白酒、醋等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可追溯。
  (二十八)扎实开展“两个创建”活动。在太原、晋中、长治、晋城、运城5个设区市和太原市杏花岭区等13个县(市、区)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安全县创建活动,在太原市小店区等20个县(市、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以创建活动为抓手,实施示范带动,推动各级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整体保障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二十九)提高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继续加强风险监测网络和能力建设,完善食品中非食用物质名单,开展相关检验方法研究。建立部门间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分析机制,提高数据利用度。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与溯源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有效防控工作机制。

  七、狠抓督查指导,强化责任落实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行政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投入保障。
  (三十一)落实任务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十二)强化督查考评。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制度,将食品安全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开展督促检查,根据任务分工和时间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十三)严格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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