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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补充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2-29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补充规则》的通知

2018年12月29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按照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结合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随机抽查工作实践,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由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并行切换为“双随机”抽查单轨制运行。为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推动监督执法取得更加突出的成效。在2017年9月制发《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规则(试行)》(京卫监督[2017]60号)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补充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补充规则

  依据国务院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按照《2018年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要点》(京卫监督[2018]19号)安排,为全面落实《北京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规则(试行)》(京卫监督[2017]60号)(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查规则)要求,制定本补充规则。

  一、全面开展“双随机”抽查规定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北京市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双随机”抽查工作安排部署要求,市区两级监督执法机构全面开展“双随机”抽查。依据《“双随机”抽查规则》,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继续通过“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每月随机抽取管理相对人和执法人员名单,力争达到管理相对人年度全覆盖。

  二、增加随机抽查执法事项
  在《“双随机”抽查规则》确定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执法事项的基础上,将以下事项也纳入“双随机”抽查,包括:
  (一)自建设施供水监督检查(可不作为控烟执法的检查对象);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作为控烟执法的检查对象,每年4月开始执行);
  (三)增加医疗机构报告卡中临床用血标记,抽查时一并完成临床用血监督检查。

  三、动态维护“两库”信息
  (一)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按照纳入“双随机”抽查的执法事项,动态维护随机抽查单位库信息。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及托幼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以“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管理相对人数量为基础随机抽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放射、血液、传染病以“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医疗机构数量为基础随机抽取。
  (二)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确定的开展“驻院式”监督检查的医疗机构;分析医疗机构自监管数据及舆情动态情况确定的高风险医疗机构,按照北京市“双随机”高风险单位完成监督,可随时标记,年底自动取消标记。
  (三)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定期维护执法人员名录库信息,结合区域特点设置随机抽查基本单元,基本单元内人数不得低于4人。每月动态调整执法人员执业范围、在岗情况、管辖区域等。“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的执法人员执业范围设置应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保持一致,可多项选择人员执业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执行“双随机”抽查单轨制。自2019年1月1日起,市区两级监督执法机构全面执行“双随机”抽查单轨制运行,“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更新系统相关功能。通常情况下,除新发证单位的首次监督、高风险单位监督检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其他监督检查事项均纳入“双随机”抽查工作范围,以“双随机”抽查形式全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抽查对象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对“双随机”抽查抽取的管理相对人,一旦随机抽取,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要对照其监督执法档案,对涉及的所有检查内容和行政处罚职权开展全面监督检查。确保对抽查对象全面履职,减少管理相对人的侥幸心理,提高其违法成本。
  (三)探索对高风险单位的监督检查新模式。市区两级监督执法机构在全面执行“双随机”抽查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对“高风险”单位的标记和监督检查,细化对“高风险”标记和取消标记的标准,提高对“高风险”单位的发现能力和监督检查能力,确保在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基础上,始终保持对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和处罚力度,保持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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