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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市环湖医院开展鞍区肿瘤切除技术等第二类医疗技术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8-25

发文字号

津卫医政函[2014]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25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市环湖医院开展鞍区肿瘤切除技术等第二类医疗技术的批复

津卫医政函[2014]40号

2014年8月25日

市环湖医院:

  你院《关于对鞍区肿瘤切除技术和颅底及脑干肿瘤切除技术审核的请示》(津环院[2014]16号)收悉。

  经我委委托市医师协会组织专家对你院申报开展的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现场审核,允许你院准入的相关医疗技术名单如下:

  鞍区肿瘤切除技术
  颅底及脑干肿瘤切除技术

  你院需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市卫生计生委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同时,要严格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规范管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操作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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