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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22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办[2009]1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22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津食药监办[2009]176号

2009年5月22日

各分局、直属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落实局甲型H1N1流感防控领导小组第一、二次会议精神,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天津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物资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械调查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局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我局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及时、有效、到位。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将其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由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和事权划分,各司其职、制定措施、通力配合、科学应对,全力做好各项防控工作。机关各有关处室要加强对各分局、直属单位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联系和沟通,随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落实市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加强信息采集报送,随时掌握防控药械物资动态变化。要全面收集汇总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械的生产、经营和储备和申报、审评、审批、抽样检验等专项信息,为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各级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甲型H1N1流感防控专项信息目前实行周报制度,各有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将自身及归口汇总的信息于每周五下午3时前上报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局领导及上级机关;一旦疫情发生,将启动信息日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各有关业务处室请将已完成的流感防控药械摸底调查数据于5月26日前分类汇总报市局办公室。

  三、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受理、审评、审批、检验等各环节工作进度。各相关职能处室、直属单位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加快受理、审评、审批、检验等各环节工作进度。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主动优先为相关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确保紧急状态下监管工作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

  四、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所需药械的质量安全监管。要加强对流感防控所需药械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帮促企业整改,对我市定点药械生产企业实施驻厂监督,严把产品质量关。同时要加强对相关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加大对违法行为和假劣药械的查处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五、积极协调有关防控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做好防控药械等物资的保障工作。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各级、各类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销售防控药械和普通棉纱口罩的主渠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鼓励和支持药品经营企业做好防控药械和普通棉纱口罩等防控物资的配置、供应、配送和销售工作。千方百计保证市场供应平稳,确保公众购买方便、及时。

  六、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各有关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按照局《系统应对突发事件总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信息,特别是紧急、重大情况,随有随报,做到联络通畅、反应迅速、妥善处置。

  七、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市局办公室、监察室等部门要加强对系统各有关单位、各部门的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部门要加大督办力度,实行领导问责制。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联系人:匡令凡、姚大昕(办公室)
  电话:23125196、15900311815、13820616262
  E-mail: tjsyjb@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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