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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2018年首批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对接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09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8]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2-09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执行2018年首批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对接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42号

2018年2月9日

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公示对接结果》)等文件,经研究,现就执行2018年首批《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对接结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日期
  自2018年2月12日起,将11006个药品(详见附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药品分类、备注(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药品是指在《公示对接结果》附件5中,公示对接结果为“拟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且在2018年2月1日至2月5日公示期间(以下简称“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药品,以及公示期间申请在公示对接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下调天津供应价格和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药品。

  二、有关事宜
  (一)《公示对接结果》附件5中,公示对接结果为“需进一步核对信息”和“信息修改准确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根据信息核对和修改情况,另行公布对接结果。
  (二)《公示对接结果》附件5中,公示对接结果为“拟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且在2018年2月1日至2月5日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其他药品,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公布对接结果;在公示期间申请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不再执行本次对接结果。
  (三)为保障新老支付政策衔接,对纳入此次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中,属于原我市基本医保支付范围,但支付政策信息(支付限定、增付比例等)发生变化的部分药品,其原医保支付信息可继续执行到本市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结束。
  (四)为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根据临床患者反馈和企业申请,对原已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1个药品,进行一般信息维护,自2018年2月12日生效,新老药品信息并行支付30天。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和参保患者实际需要,及时调整药品供应和医保支付信息,平稳做好《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执行工作。
  (六)各相关药品企业应按照承诺供应价格保障药品供应,维护价格稳定。如发生无故涨价或断供等失信行为,将计入企业及药品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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