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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费用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25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5]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0-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费用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5]26号

2015年9月25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的部分纸介申报材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超转人员的持卡结算住院类费用时,不再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或《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其他材料及向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仍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和《关于北京市超转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69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就医及医疗保险费用的申报、审核、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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