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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上饶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4-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16

颁发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上饶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批复

2016年4月16日

上饶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

  你们关于设立上饶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上饶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二、上饶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建设,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托当地生态资源、旅游资源和区位优势,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开放动力,激发创新活力,培育发展国内外知名的医疗旅游产品和休闲度假品牌,在全省医疗旅游融合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

  三、上饶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上饶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建设。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要求。涉及的相关政策和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发委、省编办、省工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在规划编制、项目布局、土地使用、体制创新、对外开放、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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