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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青海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4-03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3]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4-03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青海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3]68号

2013年4月3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建立青海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青海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3年4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现就建立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规范管理机构、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筹资机制
  (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政府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根据全省应急救助人数现状和年度增减变动情况,全省应急救助基金初始规模为600万元/年,由各级财政筹集90%,社会捐助等各种渠道筹措10%,省本级发行福利彩票留成的福利金给予适当支持。如年度内发生的实际应急救助费用不足600万元,结余部分滚动纳入第二年基金总规模内,并相应减少第二年度各级财政投入。由于特殊原因,年度内实际应急救助费用超出600万元,通过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方式共同筹集。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订。
  省财政要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安排。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纳入应急救助基金统筹安排。社会各界捐助由民政、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会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募集。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向基金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象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基金使用范围。按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即未参加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没有事故责任人,或不能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等渠道支付费用的患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省卫生厅统一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专户储存,专账管理。省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协作配合工作。基金管理包括救助核查与资金拨付及其他日常业务活动等。
  省卫生厅要做好基金管理使用,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管理原则。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杜绝应救不救现象,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金监管。由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对每年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运转情况进行监管。
  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安全有效,成立由人大、政协代表、监察、审计、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每年年底通过普查和重点抽查结合的方式,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省审计厅每年度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支付方式
  (一)身份确认程序。省卫生厅统一制定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医疗机构接受应急救助患者后,及时填报身份确认审批表上报同级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审核。
  (二)资金核报流程。省卫生厅制定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各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后,每季度集中汇总填报,向同级卫生部门进行申报,由卫生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附患者身份确认审批表、住院票据、费用清单等上报省卫生厅审核。
  省级审核由省卫生厅负责,实行联合审核专题会议制,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联合审核工作。
  (三)资金拨付方式。省卫生厅收到各级卫生部门按季度上报的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

  六、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省卫生厅负责制订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工作细则及工作流程,严格监督医疗机构畅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并按季度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医疗费用;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各级公安、民政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救助对象的身份鉴别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院前公示。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积极准备,及早实施。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抓紧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流程。2013年6月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二)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强化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探索完善,提高水平。开展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要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四)做好衔接,确保长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长效、稳妥、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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