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卫计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2014]1412号
2014年12月30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积极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9号)精神,经报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调整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的适用范围
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德安县、乐平市、芦溪县、分宜县、贵溪市、兴国县、高安市、婺源县、新干县、南城县、瑞金市、于都县、余干县、横峰县、九江县、上高县、万安县、浮梁县、金溪县共计22个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的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
二、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的原则
1.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价格调整与医保政策相衔接。县级试点公立医院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药品综合加成率20%(除中药饮片外)计算药品加成实际收入,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80%、剩余20%由财政补偿(其中省财政补偿80%,试点县财政补偿20%)。合理提高诊查、护理、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价格,适当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用。
2.理顺价格,提升质量。通过理顺医疗技术服务项目比价关系,不断疏导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矛盾,逐步形成技术水平、服务质量、风险系数、工作强度和医疗价格相匹配的医疗技术服务定价机制,从而更好地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更好地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释放红利,促进和谐。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推动医药、医疗、医保三医联动,围绕降低就医费用、调整收入结构、优化诊疗流程、改善就医感受、保障医患权益等,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从而不断释放改革红利,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的内容
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严格按照补偿总量及价格补偿部分比例合理调整价格,保障县级公立医院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1.门诊诊查费。取消挂号费,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普调13元/次,上调后的门诊诊查费为:普通门诊诊查费14元/次,副主任门诊诊查费为17元/次,主任门诊诊查费为19元/次,急诊诊查费15元/次,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8元/次。各试点医院应设立便民门诊,方便慢性病及其他需要多次开处方等患者就医,便民门诊诊查费统一为6元/次。
2.住院诊查费。由原3元/次上调为15元/次。
3.护理费。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普调24元/次,上调后一级护理27元/次、二级护理26元/次、三级护理25元/次。
4.手术治疗费。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手术项目价格普遍上调20%的幅度 (其中口腔手术项目价格普遍上调5%的幅度)。
5.大型医用设备CT和磁共振检查费下调10%的幅度。
通过调整技术服务价格,努力实现“一低一增”的目标,“一低”即22个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的门诊、住院均次费用及增长速度,均低于改革前和非试点县(市)的相应费用及增长速度;“一增”即促进试点医院通过严格预算、调整结构、加强管理等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由此增加的业务收入占取消药品加成收入的比例达到5%-8%。
四、相关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各地价格、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精心测算、认真组织。要广泛宣传县级公立医院价格改革试点的意义、原则、目标、具体方案以及政策措施,争取医患双方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环境,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扎实有效。
2.协同推进。医药价格政策调整与医保、财政、卫生、医院管理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门诊诊查费由医保经办机构和试点医院结算。
3.加强督导。各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季度终了下月10日前上报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的相关数据(详见附件3,电子表另发)。省发改委、卫计委、财政厅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实行季度通报,开展动态监测,加强抽查监督,实施政策评估。对次均门诊和住院费用上涨过快、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结构明显不合理、群众实际就医负担不断加重、社会反响强烈的试点医院,省发改委将依据
《价格法》第三十条进行干预或建议地方政府予以纠正。要不断完善改革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我省县级公立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技术服务价格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