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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树兰(杭州)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4-14

发文字号

浙卫发函[2015]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04-14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树兰(杭州)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浙卫发函[2015]46号

2015年4月14日

杭州、温州、绍兴市卫生计生委:

  你们关于要求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请示悉。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树兰(杭州)医院(筹)、绍兴袍江医院(筹)等2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16排以上、64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

  二、同意树兰(杭州)医院(筹)、绍兴袍江医院(筹)等2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各1台;

  三、同意树兰(杭州)医院(筹)、绍兴袍江医院(筹)等2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各1台;

  四、同意树兰(杭州)医院(筹)、温州美生健康医院(筹)等2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实用型(16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

  五、同意温州美生健康医院(筹)新增配置国产临床实用型(1.0T及以下)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台。

  新建医疗机构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完成安装调试验收投入使用前,我委组织对医疗机构按照配置规划和标准进行复核验收。通过复核验收的,纳入规划统一管理。

  各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时,应按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品牌产品。在临床科研型CT的招标采购中,国际招标文件中的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格必须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不得进行招标。对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设备不得进行招标。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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