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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地区务工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05

发文字号

晋劳社厅发[2007]1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01

颁发部门

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地区务工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106号

2007年9月5日

各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制定的《山西省农村地区务工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监督落实。

  山西省农村地区务工人员食宿条件基本标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地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省农村地区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提供的食宿条件应符合本标准。

  第三条 宿舍不得为危房,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有必要的生活空间。人均建筑面稷不得少于2.5平方米,室内高度不得低于2.5米,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0.65米。

  第四条 宿舍应有开启式窗户及玻璃、窗纱,距地面不低于0.3米的床铺,以及取暖、防止煤气中毒等必要设施,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潮、取暖条件。

  第五条 食堂应符合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7]22号文件规定条件,炊事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第六条 宿舍区内应设置盥洗设施和符合标准的厕所,保持清洁卫生,保证生活用水。

  第七条 本标准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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