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按照《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遴选暂行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77号)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组织开展了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含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县)遴选工作。经地方推荐、专家审评、网站公示、举报核查等程序,共遴选出国家示范县85个,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首批国家示范县的监督和指导。要督促其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国家示范县建设成效,确保示范建设活动质量和标准不走样、不滑坡;要督促其不断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管法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力度,深入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不断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保障能力;要督促其尽快在行政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各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送国家示范县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二、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有关“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的要求,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情况,争取地方政府对示范工程的持续支持和投入,为示范工程建设深入持续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多途径、多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示范工程建设情况,鼓励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积极参与示范工程建设;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机制和方式创新力度,使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切实发挥餐饮安全示范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组织专家每两年对国家示范县进行复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区,继续确认为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对不再符合标准的地区,将取消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资格。对在行政区域内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未按要求上报、处置不及时的,将取消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资格。
附件: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4月18日
附件
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示范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西城区、石景山区
天津市:西青区、津南区
河北省:黄骅市、沙河市、滦县、栾城县
山西省:稷山县、太原市小店区、右玉县、晋城市城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包头市青山区、兴安盟扎赉特旗
辽宁省:大连金州新区、绥中县、营口市鲅鱼圈区
吉林省:东丰县、公主岭市、蛟河市
黑龙江省:鸡东县、宾县、铁力市、萝北县
上海市:奉贤区、长宁区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南京市建邺区、张家港市
浙江省:长兴县、宁波市鄞州区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歙县、天长市、和县、潜山县
江西省:玉山县、星子县、井冈山市、广昌县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荣成市、烟台市莱山区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陕县、淮阳县
湖北省:谷城县、麻城市、应城市、武汉市江汉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攸县、汉寿县、益阳市资阳区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广宁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凌云县、宜州市、昭平县
海南省:文昌市
重庆市:长寿区、渝北区(含北部新区)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隆昌县、青神县、九寨沟县
贵州省:雷山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大理市、丽江市古城区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乃东县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白河县、高陵县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武威市凉州区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哈密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