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14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49号)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0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10月12日 |
上午9:00-11: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下午2:00-4:30 |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10月13日 |
上午9:00-11:30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下午2:00-4:30 |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二)在本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一个科目的考试:
1、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考试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02年4月24日至4月28日(办公时间:8:30-16:30)
报名地点: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
五、考前辅导及教材征订单位
单位名称 |
辅导专业类别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北京市医药职工大学 |
中药学西药学 |
朝阳建外郎家园甲6号 |
梁建平 |
65688039 |
北京市中医药大学 |
中药学 |
北三环东路11号 |
李桂平 |
64286989 |
北京大学药学院 |
西药学 |
海淀区学院路38号 |
赵维璋 |
62091715 |
六、具体报名办法
(一)首次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的人员
可从4月18日开始到指定报名点领取《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或从北京市人事考试信息网(www.bjpta.gov.cn)上下载并打印《报名表》。如实填写《报名表》中相关项目,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并经本人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盖章。如本人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须经人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本人户口档案不在本市,而受聘于北京地区单位工作的,由聘用单位审核盖章。考试报名时持《报名表》、本人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军官证、护照)原件到考试报名单位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再领取《报名信息卡》,按规定填涂后,再持《报名表》、《报名信息卡》办理报名手续。
(二)2001年度曾报名参加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报名时持本人身份证明、2001年度考试准考证或成绩通知单、同一底版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直接办理报名手续。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二)报名考试条件中所指学历是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的年限截止时间为2002年年底。
(三)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及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领取资格证书事宜在信息台(16898100)和北京市人事考试信息网站(www.bjpta.gov.cn)上公布。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