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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制糖企业自产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25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办食生[2015]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25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制糖企业自产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黑食药监办食生[2015]81号

2015年11月25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制糖企业自产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6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制糖企业自产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6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糖企业自产氧化钙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桂食药监报[2015]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氧化钙》(GB 30614-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氧化钙的技术要求。鉴此,企业(包括自产自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氧化钙生产许可后方可生产。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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