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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12

发文字号

粤发改服务[2017]3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12

颁发部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发改服务[2017]348号

2017年5月12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国税局,省盐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清理地方涉盐法规体系。各地、省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把握和理解盐业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部署的各项任务。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法制办、盐务局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我省现行盐业管理有关规章和文件进行梳理,清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与盐业体制改革精神不符的条款,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

  二、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各地、省有关部门要坚决取消不符合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的行政审批事项。请省编办督促和指导地方抓紧编制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并于2017年5月15日前编制完成省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三、落实国家盐改跨区经营政策。请省盐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开展我省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专项行动,抓紧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分自查自纠、整改规范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全面规范我省食盐市场经营行为,专项行动要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请省盐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开展我省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检查范围不得少于5个县级行政区、20家企业(网点),要涵盖食盐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专项检查要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市、省有关部门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及《通知》要求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我们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政府审定。

  (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处 翟宇佳,83133135;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消费品工业处 李海强,8331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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