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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药品添精补肾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20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市[2008]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20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药品添精补肾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津食药监市[2008]43号

2008年1月20日

各分局、稽查执法大队:

  2007年10月以来,北京九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添精补肾膏在刊登于我市《每日新报》的广告中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使用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用语,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该药品实施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暂停该药品在全市范围销售。请各单位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现有药品撤出销售区集中存放。

  二、我局已责令北京九发药业有限公司停止该药品在我市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并在相关媒体刊登更正启事,待行政强制措施解除后,我局再通知各单位恢复该药品的销售、使用。

  三、如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要求继续销售、使用该药品的,应立即予以封存、扣押

  四、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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