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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0-18

发文字号

沪卫计医[2016]0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0-1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的通知

沪卫计医[2016]006号

2016年10月18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医疗急救中心: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本市急诊急救工作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条例》重要意义
  《条例》从院前急救、院内急救和社会急救三个方面,界定了政府、办医主体、医疗机构以及患者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急救急诊工作在基本医疗服务中的公益属性和在本市法律体系中的法定地位。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办医主体、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践行依法行政、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组织好《条例》的集中学习和培训活动,深刻领会和落实《条例》中的基本精神和各项工作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抓紧做好《条例》各项重点工作
  (一)科学规划,完善急诊急救资源布局
  对于院前急救资源,各区卫生计生委要严格对照《关于深化本市院前急救体系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2016]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五个配套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指导各急救中心(站)做好急救网络布点规划。有力确保2017年前新增25个急救分站、2020年前新增44个急救分站的目标保质保量完成。
  对于院内急救资源,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对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本区实际,科学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着重在人口导入区域和急诊资源相对稀缺地区,完善院内急救医疗机构(设有急诊的医疗机构)布局,有效缓解部分大医院急诊人满为患的现象。
  (二)落实标准,提升急诊急救服务能力
  对于院前急救机构,各区卫生计生委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实现急救分站、车辆装备、信息化和人员配置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拆除或迁建已有的急救分站。
  对于院内急救机构,我委已组织专家制定《上海市医疗机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详见附件1),各区卫生计生委、办医主体要落实办医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对照《指南》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断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医务人员配置、优化服务流程。对于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关停急诊的医疗机构,必须恢复急诊科室运营。
  (三)理顺流程,规范急诊急救服务行为
  施行院前院内急救书面交接制度。我委已组织制定《上海市院前院内病员交接记录单》(以下简称“《交接记录单》”,详见附件2)。自11月1日起,本市全面施行院前院内急救书面交接制度。各院前急救机构应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填写《交接记录单》,详细记录抵达医院时间和交接完毕时间;患者送达医院后,医院(急诊科或相关病区)工作人员应与院前急救工作人员进行书面交接,并双方确认签字。《交接记录单》一式两份,分别由院前急救机构和医院参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全面施行急诊分级制度。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办医主体要指导医院按照《指南》及其附件《上海市急诊患者病情分级标准(试行)》,制定本单位的急诊分级工作措施并上墙公示,着重加强急救预检的人员配置和急诊就医流程的改造完善;同时加强宣传和引导,保障急诊患者有序就医。

  三、加强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卫生计生委、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要精心组织学习,认真研究解决当前急救急诊工作中的困难和短板;统筹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切实将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与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有机结合,做到学习有安排、宣传有计划、贯彻有成效。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办医主体要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狠抓制度落实。我委将对各区、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加强与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好《条例》宣传工作,确保就医群众知晓政策法规,取得群众的最大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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