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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2-09

发文字号

苏卫传[201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2-09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苏卫传[2010]7号

2010年2月9日

各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2月8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时准确了解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困难,协调解决问题,我厅决定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分别于2月11日前和2月27日前,将本市及所属县(市、区)贯彻落实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和县(市、区)(下同)政府成立领导组织、政府召开会议、出台工作方案、人员编制核定、财政补偿政策落实、基本药物遴选采购、基本药物配送、目录外药品清理、基本药物医保政策、基本药物使用、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绩效考核等进展情况,同时请填报进展表(附件一)。市及县(市、区)出台的所有相关文件请于2月27日前集中报送我厅,此后出台的文件请及时报送。

  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附件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填写,盖公章后上报市卫生局。各市卫生局指定专人负责,督促县(市、区)及时报送,并认真核对、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上报我厅,其中纸质内容要求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市卫生局公章。未列入首批范围的县(市、区),如已按省统一要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也请按附表要求填报。
  按照卫生部通知要求,2月份和3月份实行周报制度。2月份,请分别于2月11日前和2月27日前,将所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的工作情况报送我厅;3月份起,请于每周三前报送;4月份起,请于每月10日前按要求填报月报表。

  三、各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逐级报告制度,明确信息上报工作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严格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我厅将适时通报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展情况。

  我厅医改办联系人:束一平、王大戎,联系电话:025-83620517、83620519,传真:025-83620520,电子邮箱:shuyp@jswst.gov.cnwangdr@jsw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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