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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科学技术局市北区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9-09-30

发文字号

青北科技发〔201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岛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青岛市市北区科学技术局

正文内容

       为大力促进市北区区块链核心技术创新应用,加速培育区块链产业集群发展,助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发〔2016〕73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块链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的发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以自主创新为动力,以应用服务为导向,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并重,鼓励创新与稳健发展并重,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并重,规范市北区区块链技术及产业发展,促进市北区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市北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

二、发展办法

第一条  支持区块链企业集聚发展。在本区内创建区块链集聚载体,建设面向全国的区块链+创新应用的产业集聚地。在本区内经认定的集聚载体的运营管理方,对于其用于举办各项交流、路演、培训等实际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二条  推进区块链数字经济区建设。建立区块链大厦、区块链创新基地。积极组建区块链应用交易中心、数据中心、存储中心等公共平台以及区块链技术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对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0万、100万、50万元奖励。支持各类区块链专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区块链大厦、区块链创新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第三条  积极推进区块链企业发展。在本区域内新设立的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的,给予三年房租补贴,其中,第一年全额补助房租,第二年、第三年经绩效考核合格给予全额补助房租。

第四条  助力产业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共建、共享、共赢的区块链产业生态圈,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若企业年区级财政收入到达60万元,将获得的区级财政收入的50%-60%连续三年进行奖励;对区产业发展能够有重大推动作用、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区块链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的区块链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第五条  积极开放区块链应用场景。鼓励以自主创新为动力,以应用服务为导向,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并重,鼓励创新与稳健发展并重,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并重,加快本区的区块链+应用场景的应用示范,实施区块链应用示范专项,积极鼓励企业参与政府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专项建设,大力推动区块链在政府管理、跨境贸易、供应链管理、供应链金融、大健康产业、公示公证、城市治理、社会救助、知识产权产业化、工业检测存证等领域的转化应用。

第六条  打造开放式创新平台。鼓励区块链企业和机构创新发展机制,推进产业创新升级。鼓励重点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在本区内设立区块链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并对社会开放。鼓励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积极申报企业发明专利,形成区块链知识产权产业生态,并对所获专利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第七条 促进产业技术成果转化。加快本区内的区块链产业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对高成长性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知识产权的属性、创新程度,对其项目的研发投入予以3%-5%的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全力打造供应链金融。积极构建良好的融资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支持设立区块链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按市场机制投资相关基金;鼓励区块链企业通过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和创新金融产品工具进行融资,并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鼓励设立区块链产业协同创新协会或联盟,构建更好的信用体系,发挥多方资源优势。

第九条 建设领先的人才培养基地。积极引进国内外区块链领域领先的研发机构、创业企业和团队,造就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领先的人才培养基地、实训基地和人才储备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按照其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补贴50%的比例给予配套。加大区块链高端人才引进奖励扶持力度,配备人才公寓,用于区块链专家技术人员使用。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等专家,按照市、区两级人才政策单独进行申请;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区块链顶尖人才、国家级、省部级(本省)、市级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分别给予6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生活补助,在本区创办企业的,享受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住房或安家补贴。

三、附则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对企业的扶持原则上不高于区级税收实得,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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