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8〕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养犬增多,导致狂犬病病例不断发生,加上人民群众对狂犬病危害认识不足、防疫意识淡薄,狂犬病疫情呈上升趋势。为尽快遏制狂犬病疫情上升势头,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意见》(国办发〔1984〕80号)和《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216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责任,把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公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县以上城市养犬审批制度,规范养犬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兽用狂犬病疫苗研制、生产和供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兽用狂犬病疫苗质量;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登记工作,强化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控。卫生部门要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注射、病人抢救治疗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城管部门要对因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人用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人源免疫球蛋白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人源免疫球蛋白的流通和使用,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人源免疫球蛋白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督管理犬只经营活动。财政部门要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日常管理、宣传发动、人员培训、购置装备、相关工作人员预防接种等犬只管理工作支出。物价部门要做好养犬管理收费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严格犬只管理。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犬只管理。对养犬人进行宣传教育,督促养犬人按规定携犬到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对犬只实行栓(圈)养管理,不得随意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时,要佩戴犬牌,束以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发生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行为,公安部门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养犬人予以处罚。犬只如伤人,养犬人应负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各地应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狂犬、无人认领的野犬一律进行强制性捕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三、规范犬只经营、诊疗活动。从事犬类养殖、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等犬类经营活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及有关规定施行。从事动物诊疗的个人应当具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四、提高犬只检疫免疫率。对犬只实行检疫、免疫是预防狂犬病的关键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开展犬只检疫、免疫接种,采取集中检疫、免疫和定点检疫、免疫相结合的方式,普及检疫、免疫接种。对犬只检疫、免疫要进行登记,并发放犬只检疫、免疫证明。从事定点疫苗接种工作的机构必须是市、县级以上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严禁未经检疫的犬类动物上市交易、宰杀。要做好车站、港口进出岛犬类的检疫工作。各预防接种机构要严格狂犬病疫苗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确保疫苗安全有效。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查非法经营、使用假、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行为。
五、加强疫情监测。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大动物狂犬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力度,加强监控体系建设,指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和病原诊断工作。一旦发现疫情,要迅速果断处置。卫生部门应开展人间狂犬病监测工作,发现狂犬病疫情及时报告,并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发病原因,采取预防救治措施,建立门诊登记制度等。卫生、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动物狂犬疫情和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相互通报制度,定期进行疫情通报,发生紧急或重大疫情要随时通报。
六、加强犬伤患者的诊治和狂犬病病人的救治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的狂犬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特别是狂犬病高发疫区,要对医护人员进行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要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犬伤患者的处理工作,努力提高犬伤患者的伤口处理率、全程接种率,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
七、建立和完善养犬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针对当前我省养犬管理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的现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养犬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养犬管理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规范犬只管理,有效遏制狂犬病疫情的发生。要加强养犬管理规章制度和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宣传栏等宣传形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村庄、进社区、进街道、进学校、进企业,广泛开展狂犬病危害、犬只管理与免疫、被犬咬伤后的处理等知识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引导群众自觉配合实施各项防治措施。要将对农村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作为工作重点,使狂犬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切实提高群众主动做好犬只免疫和被犬咬伤后迅速就诊的自觉性。要规范养犬管理各种收费项目,统一执行《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非〔2007〕1590号)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