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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肉制品等10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06

发文字号

吉质监监函[2005]1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06

颁发部门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对肉制品等10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吉质监监函[2005]107号

2005年7月6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组织开展对肉制品等10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5] 474号),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食品生产许可的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以下简称10类食品,具体品种见附件1)的生产销售进行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实行统一组织。各地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家总局的统一部署和本通知要求实施对10类食品的无证查处工作,做到统一时间进度、统一查处品种、统一查处尺度。
  (二)加强办证工作。要继续督促指导现有10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时申请办证。要严格发证条件,加快现场核查、发证检验和上报材料速度,确保发证质量。对不具备必备条件要求和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供指导帮助,但不得允许无证生产。
  (三)确保按期完成。从2005年7月1日开始,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从城市向农村分层次组织开展无证查处。到2005年底,确保本辖区内的城镇基本遏止10类食品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二、时间安排
  10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继续宣传动员。7月1日至8月31日, 重点向没有申请领证的生产企业进行宣传动员。同时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无证查处工作要求:一是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作用,让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到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项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二是宣传国家总局关于无证查处的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消费者选购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三是做好服务工作,为商店、宾馆、饭店、集体食堂等提供获证企业名单或其查询方法,引导他们从获证企业进货。
  (二)开展联合检查。自9月1日起,各级质监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10类食品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销售2005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并进一步追查无证食品的生产者,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取证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对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处理。对2005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合格产品,可在其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三)严格进行查处。自12月1日起,凡发现10类食品生产者仍无证生产销售的,坚决依法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深入进行宣传。各地要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调查的基础上,继续摸清本辖区10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情况,并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对调查档案中未申请领证的企业,要组织人员进厂进行宣传动员,逐户告知,确保不漏一户。
  (二)争取广泛支持。各地要结合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对10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品种规模、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主要问题以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等进行分析,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积极协调卫生、工商等部门对销售无证食品进行联合检查,主动上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三)严格实施监管。各地质监部门要结合辖区打假责任制和本地实际,针对本辖区10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进行监管:
  1、对已提出申请或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但尚未接受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的企业,受理部门应尽快组织实施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对已通过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的企业,要尽快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局。
  2、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对未申请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经核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将此类生产企业名单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发现企业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按《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60条规定从重处罚;对已获证企业应当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申请但暂未获证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证照,予以取缔。
  4、发现企业有冒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或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按国家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处罚。
  5、对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应按照国家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
  (四)坚持公布制假“黑名单”制度。经确认无证照生产或有证照故意造假的生产企业,一律纳入“黑名单”对外公布。
  (五)及时上报查处情况。各市、州局要及时汇总本地区无证查处工作情况向省局报告。从今年9月起至明年1月,每月15日前按附件2要求填报本地区查处严重违法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报表。2006年1月15日前上报2005年下半年查处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同时填写查处无证生产销售食品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省局监督处。

  本通知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开宣传。各地仅可宣传本通知附件1所列内容。对时间安排上出现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查处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略)

  1、无证查处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具体品种

  2、严重违法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报表

  3、查处无证生产销售食品工作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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